劳动者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日提出离职申请,但是公司一直拖延不办理离职手续,也不正常发放工资,到底多长时间可以办理离职手续,延迟发放工资又怎么办?我要投诉哪个部门管?带着种种疑问,小编通过案例为您解答。
案例:
王某2014年6月份毕业,7月跟一家企业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8月,王某提出辞职申请。直到11月,公司也未给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公司称李某在合同期满前辞职,应支付违约金。怎么办?
评析:
一、辞职报告是否需要原用人单位批准,有无法律依据?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中所说的“通知”只是劳动者单方告知用人单位而已,不是请求用人单位批准,所以无需担心用人单位会不会批准之类的情况,且与用人单位是否办理辞职手续无任何关系。
二、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辞工手续,违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可见,为辞职的劳动者办理辞职手续,即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辞工手续,那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王某要维权,该找谁?
律师说法:如果遇到本案中该公司不给王某办理离职手续相关事宜,建议王某可再次与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2、13、14条的规定,王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