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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提前几天通知〕试用期提前几天打辞职报告!

时间:2023-02-12 02:55:0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裁判要旨】

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个月通知或者以3个工资作为替代,但是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如劳动者提出辞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即可,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时即刻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无效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1、2011年8月15日,安某进入上海某涂料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有雇佣合同,安某在上海某涂料公司担任营运总监,安某就业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10月19日至2013年10月13日。2011年6月29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1年8月15日起的雇佣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人民币57,500元或人民币690,000元/年,该工资已经包括一切加班工资,并在年底支付;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提前1个月向对方送交书面通知(或以1个月工资作为替代)终止雇佣,转正后,与公司解除雇佣合同的通知期延长到3个月或以3个月工资作为替代。

2、2013年3月11日,上海某涂料公司在征求工会的意见后,向安某发出终止雇佣合同的通知,以安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终止雇佣合同,并明确注明雇佣合同一经终止、上海某涂料公司将立即豁免安某雇佣合同第17条项下的竞业禁止义务。

3、2013年4月26日,安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涂料公司支付未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补偿213,900元等诉求。

【裁判结果】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243号裁决驳回安某要求额外支付三个月通知期工资的仲裁请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驳回安某要求额外支付三个月通知期工资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三个月通知工资的诉讼请求。

【管理提示】

1、提示针对高管等重要人员约定辞职需要提前通知期超过一个月,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司法实践持否定态度,法院会认为劳动者提前一个月(试用期内提前三天)提出辞职就可以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提示用人单位如需个别高管较长时间办理交接,可以采取另外奖励的方式,例如员工如履行了提前三个月通知辞职,且履行三个月交接期的给予额外奖励,但如果员工拒绝三个月的交接期,并且要求单位在30天后确认解除劳动关系,会被法律支持。

【劳动者提示】

1、劳动者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如因劳动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劳动关系解除程序并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利以此为由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且法院会支持单位赔偿诉求。

2、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超过一个月的交接期,那么劳动者应当在发出书面辞职申请时保留证据,固定提出辞职具体日期,如超过一个月后单位未办理离职手续,则有权要求仲裁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并且有权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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