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5年,张某与A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今年5月,B公司向张某许诺更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张某遂向A公司提交了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但被拒绝。张某随即“跳槽”B公司。现A公司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为由,扣留其档案,拒绝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请问,A公司是否有权扣留张某档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后当即离去,明显与之相违。但张某未再前往A公司上班已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实际解除。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档案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即A公司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出于何种目的都无权扣留张某的档案。
对此,张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