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7 09:33:57 来源:劳动报
老板要求职工自己写辞职申请,并承诺会多给补偿金以及介绍工作。但当职工交了辞职信后,老板却不兑现承诺了。日前,职工胡先生向本报求助,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胡先生反映,他于三年多前跳槽到一家公司。一入职,公司就和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工作努力,时常无偿加班。没想到,原本效益不错的公司,因为老板的决策失误,从去年开始,就开始时常拖欠员工工资。为此,公司里陆陆续续有人提出了辞职。三个多月前,他也萌生了去意,老板却让他先不要离开公司,希望他能帮着处理一下公司一些收尾工作,还说不会亏待他的。老板还说,他认识很多公司老板,到时候一定能帮着介绍个好工作。见老板如此承诺,他答应了。一个多月前,老板又找他谈了话,意思是公司现在也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他交份辞职申请后,公司就可以帮他办退工手续了。老板还让他放心,说他这么辛苦,一定会多给他经济补偿的。他也没多想就交了辞职申请,老板还当即就让财务结清了拖欠他的工资。在家休息了一个星期,他想起老板承诺介绍工作的事,便打电话给老板。老板说,他问过了,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他又问老板补偿的事,老板却说以后有钱的话会给的。这才几天,老板的说法就变了样,他一下子懵了。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虽然老板的做法不妥,但是胡先生现在也有点被动,主要问题就出在他的那份辞职申请上。根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一般情况下,职工自己提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出现法定的情形,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等。
罗主任提醒职工,辞职一定要慎重,对于公司的承诺也要注意取得证据。职工随意递交辞职申请,很有可能丢失应得的权益。(文 马永卿 崔蔚 摄 贡俊祺)
编辑: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