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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辞职报告后受伤〕辞职报告打了不批怎么办…

时间:2023-02-09 18:07: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0年4月,王某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8月7日,王某被公司派遣至上海中某公司工作,并于当天上午参加上海中某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中午王某在该公司员工餐厅就餐后,即向上海中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上海中某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并和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王某在当天下午2点40分离开公司,于2点50分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意外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交通事故地点就位于中某公司去往王某租住地的必经路途。此后,王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那么在本案中王某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解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的焦点:其一,王某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其二,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中某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虽然王某向上海中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其还未与上海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王某在离开中某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本案中,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上海中某公司10分钟后、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适用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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