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们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在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那么假如提出辞职第二天,公司要求员工离职是否是合法的呢?
接下来王黎君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相关信息,欢迎大家的阅读!
案例分析:
小马在一家公司任职,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日,小马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内容是“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
第二天,公司下达了书面通知,与小马协商双方于当日终止劳动合同。
十天后,小马向公司发邮件,希望撤销辞职,内容为“本日提交的辞职报告书,是在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完全失控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其内容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愿,现申请撤销,敬请准允。”
公司不同意恢复与小马的劳动合同,小马诉至法院。
法律延伸:
经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此法规定的是劳动者的义务,而并非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无需等待30天后才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遂法院对小马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王黎君律师小结: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出,劳动者有单方面提出辞职的权利,辞职报告一旦交到用人单位手中,就视为解除劳动合同,过后反悔是需要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
以上是王黎君律师针对相关案件为大家做的法律知识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