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樱最近碰到了一个麻烦事,她因为工作失误,公司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办理具体离职手续时,公司却让她主动写离职申请书,按照正常离职手续办理。
她总觉得这个流程有点不对,但是又不知道哪里不对?公司这样做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公司开除员工还要员工自己写离职申请,这样做的目的其实非常的明显,那就是一举两得,既希望让员工主动离职降低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又不想承担离职的经济赔偿金,只能说公司的想法还真真的美。
对于小樱来说,公司是想利用她的无知来解除合同。那么,对于这样不厚道的公司,有必拿起自己的武器保护自己,既然公司要解除合同,那么就有必要要求公司给出理由,最要紧的是不能主动写辞职申请,那样就将被动行为变成了主动,与公司主动解除合同的行为无关了,如果这样,公司可以光明正大的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一、只有以下情况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任一条款的内容,公司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要面临补偿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以下情况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如果不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对于小樱的公司来说,都是非法解除,如果公司一定要解除,那就赔偿小樱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要谈解除这回事。
职场中,可别小看了一份离职申请书的作用,那在某些时候,就是钱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