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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交给谁“辞职报告交给谁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3-02-09 10:03:0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个小伙伴在后台提问,辞职报告已经提交上去,领导也已经批准了,结果在快满一个月的时候,领导突然又不肯放人了,一顿花言巧语将他挽留了下来,等他反应过来的时候,已经晚了,试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还原一下具体的工作场景,小伙在一个单位的厨房工作,因为对现状不太满意,所以想要辞职去寻找更好的发展,便向单位提出辞职了,没曾想在即将辞职的时候会碰到意外情况,导致现在进退两难。

已经答应了领导要留下来,如果突然又反悔说还是要走,个人感觉不太好,你说继续留下吧,又是在浪费自己的时间,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那么碰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应对呢?

其实很简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式员工提前30日提交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还是处在试用期的员工,只需提前3日即可。

言外之意是,辞职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劳动者的权利,我们可以随时向公司提出,公司不得拒绝,但有一个大前提就是,我们需要提前30日,且提交的是书面通知。

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公司有时间进行工作交接,以及招聘新人。

但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会碰到提出辞职领导不批,或者是明明已经确定好最终的工作时间,结果公司突然单方面反悔的情况。

更有甚者,碰到了明明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领导也签收确认了,结果时间快到的时候,又否认自己曾经收到过员工提交的离职报告。员工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提前30日,面对这种情况只能吃哑巴亏,再提一次,又耽误一个月。

所以,最好应对上面这几种情况的方式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但不是一份,而是两份,都交给领导签字,一份上交公司,另一方我们自己放在手上留存。

这么一来即便领导事后反悔,我们手里的书面辞职报告也能显示,我们确实有提前30日提出辞职,而且也是得到了签字批准的。

这时候即便公司强硬不让,我们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都是占理的。

有的人可能会说了,你这样搞得双方都不好看,要是公司留个心眼,不给你开离职证明,或者是不发你工资,即便最后辞职了,还是会有一大堆繁琐的事情。

其实不会,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公司是必须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的,这同样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退一步来说,《劳动合同法》同样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员工辞职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导致员工在已经通过下一家公司面试的情况下,因为缺失证明从而不能入职,那么这段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可以要求原单位进行赔偿的。

比如我辞职了,找到下一份月薪12000元的工作,但因为上一家公司拒开离职证明,导致我没有办法入职,而且接下来3个月都因为没能提供离职证明而无法工作,找公司协商也没用。

那么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我这3个月没有工作的收入损失,公司需要支付的就是以12000元月薪为基础的3个月工资,也就是36000元。

别不信,实践中确实有这样的案例,最终劳动者也成功维权过。

总而言之,我们要很深刻地意识到,《劳动合同法》是保护我们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碰到任何不合理的事情,只要去搜索相应的法律法规,就会立刻知道我们能够获得怎样的补偿。

再不济,我们也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出面调查,责令公司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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