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这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30天未满,劳动者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合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30天是给予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工作的期限,30天已满,用人单位可以办理解除合同。
但如果立刻就走,分文不发就是不符合法律依据的,当然劳动者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还是能要求其赔偿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其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劳动者当月工作了多少天,就必须发多少天的工资。如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多只能扣除当月工资的20%。
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ems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另外,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