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是争议的高发期,尤其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极有可能产生劳动争议。
“秋后算账”是劳动争议的一个典型特征,很多老板自认为“我对员工有情有义,我的员工必不可能告我”。
但当劳动关系解除,双方不再有隶属关系,员工不再获得单位的报酬,产生争议后才发现其实员工积怨已深。
实践中,劳动关系解除有这样几种情形:单位辞退、员工辞职、合同到期不续签、裁员、员工自动离职,这些情形下都会产生哪些争议,争议仲裁的诉求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辞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单方辞退员工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等情形。
此时,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同时还会附带提出社保、加班工资、年休假等诉求,可能存在问题的都会提出,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如果单位胜诉,则无需支付赔偿金,反之单位则需支付赔偿金。
恢复劳动关系: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非只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么简单,实践中员工还会要求支付仲裁、法院审理期间的工资损失。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导致员工没法上班,这期间的工资损失,法院会支持。
有过典型案例,员工月薪8万,仲裁、一审、二审总共打了两年,公司赔偿24个月工资损失,共一百多万。
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非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形,员工无过错但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赔偿的,但员工若是属于“被迫离职”,则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自离: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直接走人
员工自动离职在实践中很常见,通常会发生三个争议:
1、员工自动离职,单位扣发当月工资;
2、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给单位造成损失;
3、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裁员:单位经营困难或经营调整裁减人员
企业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经营调整等情形下裁减员工,应当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裁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固定期限合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员工应当优先留用。
单位经济性裁员会有这些争议:
1、单位未通过裁员程序,应属违法解除;
2、裁员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被优先裁退;
4、裁退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争议类型:
1、用人单位不续签未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降低工资待遇标准,员工决定不续签,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3、员工达到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标准,单位合同到期终止,员工要求赔偿金或继续履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