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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的辞职报告怎样写 保安公司员工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2-06 05:54:4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李四与广州某保安公司、广州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四,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广州某保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联系人:张某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联系人:梁某 联系电话:xxx

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李四与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自2008年x月x日至2017年x月x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李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x元;

3.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xxx元;

4.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3月份工资¥xxx元;

5.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x月x日至2017年x月x日的双倍工资差额¥xxx元;

6.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克扣工资¥xxx元(每月克扣工资xx元*36个月=xxx元);

7.裁决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配合办理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xxxx元。

事实及理由:

2008年x月x日,申请人李四通过招聘入职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员,负责两被申请人所属的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但是,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为了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并未依法直接与申请人李四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指定广州市某劳动事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四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广州市某劳动事务有限公司派遣申请人李四至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x月x日至2012年x月x日。

2012年x月x日,广州市某劳动事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四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又指定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与申请人李四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广州南方人才市场派遣申请人李四至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副领班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x月x日至2014年x月x日。

2014年x月x日,两被申请人与广州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保安代表在被申请人广州某保安公司303室召开会议,并共同签署《某物业外包保安业务转签广州某保安公司相关事宜会议纪要》,最终决定将包括申请人李四在内的59名保安的劳动合同集体转签至被申请人广州某保安公司,并明确转签保安员涉及工龄的相关政策予以延续。与此同时,两被申请人为了让申请人李四在内的各保安顺利完成转签手续,还发放了《保安岗位转合同操作指引》,指引各保安安心与被申请人广州某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转签合同之后,涉及到年功补贴,年限可合并计算。

2014年x月x日,被申请人广州某保安公司与申请人李四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申请人李四至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副领班,合同期限自2014年x月x日至2016年x月x日。

2016年年底,申请人李四通过查询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了解到,两被申请人自2008年以来并未依法足额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到目前为止,尚拖欠6年的住房公积金、2年的失业保险金、4年的生育保险金、2年的医疗保险金,故其向两被申请人反映意见,希望两被申请人能为期足额补缴,期间两被申请人的人事朱经理曾明确向其表示可以为其足额补缴,让其安心上班。

但是,直至2017年x月,两被申请人都未能为申请人李四补缴清上述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2017年x月x日开始,两被申请人便不再为申请人李四安排排班,并不给其打卡上下班,申请人李四无奈只得通过拍照、发短信的形式向两被申请人领导打卡签到,同时跟随其原班组人员照常上下班,并希望能与两被申请人友好沟通协商此事,但是,两被申请人拒绝与申请人李四做任何沟通,并径直在2017年x月x日,召集公司全体保安队伍拒不让申请人李四再进入工作区域,至此强行解除与申请人李四的劳动合同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广州某保安公司为申请人李四的劳动合同签订单位,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为申请人李四的实际用人单位,且两被申请人又互为关联企业,均为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故两被申请人应当连带对申请人李四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虽然申请人李四自2008年以来系分别与广州市某劳动事务有限公司、广州南方人才市场、被申请人广州某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均非申请人李四本人的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而是由实际用人单位即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安排的,且现用人单位即被申请人广州某保安公司也是认可的,并明确转保安的工龄延续,故申请人李四至2017年x月x日被强迫离职时,在两被申请人处工作的年限应当认定为8年零4个月。

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申请人李四自2008年x月x日便入职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至今已有8年零4个月,其所就职的保安岗位并非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工作岗位,且该保安岗位对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而言也并非辅助性工作岗位,而是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岗位,亦非因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而形成的替代性工作岗位,故申请人李四就职的保安岗位不得适用劳务派遣,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规避自身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是严重有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的,因此,该劳务派遣应属无效劳动派遣。

同时,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则申请人李四自2008年x月x日起即与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且至今已实际在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8年零4个月,则被申请人广州某物业公司作为申请人李四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

两被申请人以强行阻止申请人李四正常上班的形式解除与申请人李四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四的强行辞退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李四支付赔偿金。申请人李四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xxx元,且其已实际工作8年零4个月,故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李四支付赔偿金人民币xxxx元(xxx元*8.5*2=xxxx元)。

除此之外,两被申请人还应当向申请人李四支付如下费用:

1.因两被申请人自2017年x月x日起未依法与申请人李四签订劳动合同,并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尚拖欠申请人李四2017年3月份工资,故申请人李四有权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人民币xxx元、2017年3月份工资人民币xxx元、2017年x月x日至2017年x月x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元;

2.2014年x月x日起,两被申请人无故将申请人李四的保安副领班职务降低为保安队员职务,并相应扣减申请人李四工资待遇每月xx元,至今已36个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故两被申请人应当足额向李四先生返还克扣工资共计人民币xxx元;

另,因两被申请人已违法解除与申请人李四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故两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规定,向申请人李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配合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贵委员会早日依法做出裁决,裁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代理人:刘彩凤律师

二○一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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