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很多年,最后因为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址、部门取消调岗等原因而被迫离职,不知如何维权,往往就吃了哑巴亏。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希望对劳动者有帮助和借鉴意义。
案例简介
卢先生于1998年3月入职丰台区某建筑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实际上,在同一注册地址还注册了一家建材公司,公司安排他在建材公司上班。两公司的股东均为周某某,法定代表人也都是周某某。卢先生在这家公司一干就是18年,一直勤勤恳恳工作,职务也从原来的普通工人升职为车间班长。
2016年12月,公司突然进行了搬迁,新地址位于七十多公里以外的大兴区某处,公司要求员工都到新地址上班。事发突然,卢先生有点反应不过来,工作多年,早就在公司附近安家了,去70多公里外的地方上班,每天往返就得四个小时,如果家都搬过去,那问题就更多了。卢先生找到公司领导商议,公司能不能有班车,能不能提供职工宿舍,能不能给涨工资。领导答复没有班车,没有宿舍,有困难自己克服,涨工资免谈。卢先生说那这份工作我干不了了,我为公司辛苦付出了这么多年,公司应该给点补偿吧。公司领导说,这是你自己不干的,公司没有解雇你,没有补偿,你把这个月工资结清,回家去吧。
法院审理
卢先生回家后越想越生气,觉得公司这么做实在是欺人太甚。于是去咨询了律师,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权益。律师建议卢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该案件经过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后案件尘埃落定。
法院审理过程中:卢先生主张双方未就变更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认可与卢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卢先生私自旷工。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公司变更工作地址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实际进行了工作地点的变更,卢先生不同意去新地址,公司未给卢先生进行任何补偿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卢先生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金5000元,并支付卢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0000元。建材公司与建筑公司对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槐轩君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公司搬迁、部门取消等等情况,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应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岗位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有关条款。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协商,如果无法就变更劳动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只有依法健全单位的规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风险,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朋友,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您的经济补偿金,您可以通过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您的权利。
来源丨房山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