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网2015-07-30 08:44:22
编者按:28日,备受关注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正式公布。据悉,这是中央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专门就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出制度规定。其中,规定指出了六种情形下官员一定要“下岗”,这给了社会极大的期待。那么规定中指出来官员能下的具体调整方式有什么不同?被免职降职的官员还能不能上?今日,人民日报客户端发表原创文章带你一一解读这些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这是中央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专门就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出制度规定。
规定提出了六方面“下”的渠道,也明确了具体的调整方式。
规定中说,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于失职失误的要进行问责,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这些都是组织工作中的术语,调整和处理的方式都有所不同。至于有何不同,我们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一、免职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给出了免职的几种情形:
一是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如7月20日国务院发布消息,免去胡存智的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职务,胡就是属于满60周岁退休。免职的退休干部正常享受其所在级别的退休待遇。
二是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如7月20日的消息,免去肖天的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职务,是他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组织调查。视被追责的轻重,会影响其级别与待遇。
三是辞职或者调出的。如6月16日的消息,免去王玉普的中国工程院副院长职务,是因为他已赴中石化任董事长、党组书记。被免职者的级别和待遇以新任职务为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以下情形也应免职: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撤职
撤职与免职的不同之处在于,是一种处分形式,分为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两类,分别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在撤职处分24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对于因何种情形应当予以行政撤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也就是说,与免职不同,被行政撤职处分者要降低级别,且工资待遇也要受到影响;党内撤职和行政撤职的禁止晋升时长均为两年。两年后,他们也还有恢复级别乃至继续晋升的机会。
三、降职
降职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表述为“降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则将“降级”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六大种类之一,排在警告、记过、记大过和撤职、开除之间,其严重程度仅次于撤职。对于因何种情形应当予以降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也有详细规定。
与撤职一样,降级处分的有效期也是两年,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与撤职不同的是,降级有可能只降一级,也有可能连降好几级。十八大以来,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被降为副处级;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被降为科员;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许爱民因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女儿、女婿在公务员录用和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等原因,被降为副处级;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因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死亡,被降为正局级。
对于“断崖式”降级的官员,基本上已没有可能官复原职;而对于降级幅度不大者,依然有恢复原先级别甚至晋升的可能性。
四、辞职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五十九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并强调,“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说到引咎辞职,孟学农是一个绕不开的例子。他先后在北京市市长、山西省省长任上两度引咎辞职,后曾任中直机关副书记,一直位居正部级,没有再担任过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十八大之后,不少地方出现了官员自愿辞职的现象。一句话,除了自愿辞职是主动选择离开官场,其他三种情形依然会留在党政干部序列中,除非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不会影响级别和待遇。
五、改任非领导职务
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我们常听说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都属于非领导职务,也被称为“虚职”。
如果说一个领导干部从领导职务调整为非领导职务,他的职级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他的工作任务和手中的权利会“缩水”。
在2007年陕西“华南虎照”事件中,朱巨龙、孙承骞虽就被免去省林业厅副厅长的职务,转为非领导职务,但仍享受与副厅长同级别的待遇。
对于这些“转非”的干部来讲,如果在影响期内表现出色,他们也有再“转正”的机会。
调离、改非、免职和降职的,还有可能再提拔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们党的用人方针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会一棍子把人打死。只要领导干部没有违法乱纪到需要司法机关介入的程度,组织总是给其改过自新、亡羊补牢的机会,允许其在经过一段“冷静期”反省后继续在党政干部队伍中前行。
这个“冷静期”要多长?以前社会上的讨论很多,遇到官员复出就引发争议,这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给了明确的说法。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