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可以说走就走吗?
被公司辞退要维权,关键要做对哪一步?
公司以无合法理由辞退我们,可以直接去劳动仲裁吗?
我们大部分都明白,公司辞退我们,理由合法,应支付经济补偿,理由不合法,应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经济补偿。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如果离职流程做错,不仅一分钱赔不到,还有可能被扣个旷工的帽子。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个案例,鲜明地告诉我们,“即使事实很明显,但是只要劳动者离职流程没做对,告到哪里都是败诉!”
事情经过
老高,2017年10月入职江苏某建筑公司,担任生产经理一职。
●2019年9月,老高的工作考核为D等,扣除绩效工资2,273元;
●2019年11月3日,老高得知自己被末位淘汰;
●2019年11月5日,老高就解除劳动合同,找分公司经理沟通,双方没有谈妥,不欢而散。老高称,“经理逼自己在离职表上签字,但自己没同意”。公司称,“协商不成之后,老高没有再上班”;
●2019年11月17日,公司关闭了老高的工作平台账号;
●2019年11月23日,公司人事部与老高沟通,希望老高去武汉工作,老高没同意。
自11月5日起,老高便再也没有上班。事情到了这里,算公司辞退了老高,还是老高主动离职呢?
法院审理
自从11月23日后,公司再没人联系过老高,老高也没再与公司沟通过。不过老高知道“公司末位淘汰员工“是违法的,应支付员工赔偿金。可令他意外的是,法院并不这么看。
劳动仲裁
公司不用支付老高赔偿金,应支付老高11月1日至5日的工资。具体理由,未公布。
一审法庭
1.建筑公司并未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没有正式通知老高要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只是依据考核结果,在内部流程中“意向淘汰”老高;
3.公司人事部主动联系老高安排新工作;
4.老高在与公司洽谈未果的情况下,11月5日起不再上班。
综上所述,老高系主动离职,驳回其要求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庭
本案中,建筑公司依据考核在内部流程中意向淘汰老高,但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由公司人事部门与高飞进行协商洽谈,并曾电话通知另行安排老高工作。
但老高此后未再与公司联系即行离开公司,老高的行为应为自动离职,故老高关于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汪Sir有话说
“事情经过”并不是老高的一面之词,而是一审认定的事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老高明显是被公司逼走的,我想法官应该也能感受到。
●那为什么法院还是判老高主动离职呢?
因为事情一旦上升到法律,就得于法有据。这也是很多打工人在劳动维权时,吃亏的地方。
比如在这个案例中,虽说公司想用“末位淘汰”的办法辞退老高,但是没有事实,没有真的辞退老高。这种情况下,老高不到岗工作,反而成了老高的错,甚至公司可以追究老高在旷工。
再比如老板说,“你明天不用来了!”那明天去不去上班呢?必须得去。因为我们无法证明老板说了这句话,如果我们不去,最后公司可以说我们旷工。
●如遇公司要辞退自己怎么办?
固定事实,就是让公司辞退自己的事情真的发生并留下证据。在这个案子中,公司以”末位淘汰“辞退老高,老高如果能拿到《辞退通知书》,或者在分公司经理要求填《离职表》时录下录音,这样就能视为公司辞退了老高。但是这些证据都没有,老高就无法自圆其说了。
还有一种办法,给公司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像老高的工作账号被停了,就可以此给公司发通知书,书上写明自己是被公司辞退的,为什么被公司辞退,自己的诉求是什么。
这种办法还可用于公司拖欠工资,不给上社保,把门禁关了不让进门,强制调岗等等。
翻看案例,我发现不少劳动者遇到公司要辞退自己,抓着点理由就直接跑去仲裁,结果都以失败而告终。不仅一分钱赔偿金拿不到,甚至连劳动合同,到最后都没解除。其中的关键,就是我们没办法证明“自己被公司辞退了“,赔偿自然就无从谈起了。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在公司拖欠工资、不交社保、辞退员工等情况下,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但是我们如果无法证明公司干了这些,是不可能要到钱的。
比如公司拖欠加班费,属于拖欠工资,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员工如果没有问公司要过加班费,就直接去申请仲裁。结果最多拿到加班费,经济补偿是得不到支持的。
因为公司欠加班费是事实,所以加班费得给我们。但是我们并没有事先向公司主张加班费,因此就不存在公司“故意”不给加班费。所以不属于故意拖欠工资,所以不用给经济补偿。
写在最后,通过这个案例,我想告诉大家,劳动维权一定是维护已发生的事情。想要维权,不仅要让事情发生,而且一定要固定事实,可以是录音录像,可以是收集证据,还可以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