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在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往往会要求劳动者签署诸如离职申请表、离职承诺书等。同时,鉴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资结算、社保缴纳等方面属于强势地位,相关的离职申请表及承诺书等文件中往往会注明劳动者的相关工资、加班费等已经全部结清、那么,在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欠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签署承诺工资已结清的文件后,能否再向单位要求支付剩余工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10,肖某在从某科技公司离职时,与公司共同签署了离职申请交接表。该表“员工离职原因”一栏显示:“公司未上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给加班费。”“员工确认”一栏显示:“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科技公司及用工单位主张权利。”肖某在员工签名栏处签字。从该公司离职后,肖某又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 肖某陈述,离职交接申请表中的签字属实,但该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如果不签字,公司就不让其办理工作交接。
仲裁及一审法院均驳回了肖某的请求,但二审法院改判公司向肖某支付加班费20000余元。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上述案例精神:虽然离职时劳动者签署的相关文件载明单位已结清各项工资及加班费,但因用人单位会利用其强势地位,通过制订格式文本、格式条款的方式,加重劳动者的责任或者免除单位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其签署的文件没有发言修改的权利,相关文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情形,应属无效。因此,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支付欠付的工资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