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年即将收尾,以往这个时候,人力资源部最忙了,很多同事小伙伴们的劳动合同期限到期了吧~
今天来分享个关于离职协议的一个经典案例~
某公司(甲方)与劳动者(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合计经济补偿金数十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产生的争议)。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或者相关机构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有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签字,甲方按期如约将经济补偿金打入乙方账户。
随后不久,乙方因甲方未足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此进行了投诉,行政部门也在短时间内作出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甲方进行了补缴,并支付了相应的滞纳金。随即,甲方以乙方违反双方的约定为由提起诉讼,认为,乙方在职期间,明知社保缴纳基数不足,离职时,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对社会保险等各项事宜再无争议,现乙方反悔投诉补缴社会保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返还其公司已支付的离职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明确约定该笔款为连续工龄的经济补偿,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包括甲方未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甲方未足够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享有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的权利,双方于《离职协议书》中关于约定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乙方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若主张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因此,驳回了甲方的诉讼请求。
甲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甲方主张退还经济补偿是乙方在职期间工龄的经济补偿还是已经包括了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补偿在内?
从数额上的计算、离职协议上的约定,法院认定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补偿金额不在其中~
2、甲方的一揽子约定无争议条款,是否有效?
社会保险费的及时缴纳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所为双方就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主张社会保险权利以及劳动者若主张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的约定,均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破坏社会保险征缴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此类约定应为无效。
但对工资、奖金等用人单位作为权利义务相对方的事项而言,双方具有处分权利和自由,劳动者可以放弃请求权,此类约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有效。
3、若该争议条款无效,是否影响全部离职协议的无效?
结合协议书的全文内容进行综合判断,理论上关于合同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全部无效,则该合同当然全部不生效力。如果无效的原因仅存在合同内容的部分,则有效部分不因无效部分而受影响。部分无效以合同可分为前提。本案中,无争议条款与其他条款独立存在。并没有约定该无争议条款系支付离职补偿金的前提条件。因此,该争议条款的无效,并不当然为全部离职协议的无效。
【以案释法】 001
离职协议,你们会签订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