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员工手册》中列明公司给在双薪发放之日仍然在职员工发放双薪,员工庭审中自认收到员工手册,故员工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5日,天津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工作岗位土建,工作地点天津,实行定时工作制。2019年3月25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23日,天津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述天津某公司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决定自2021年12月1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201167元。天津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无法证实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了协商。
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年底双薪。天津某公司不予认可并提交员工手册证明,公司仅给在双薪发放之日仍然在职员工发放双薪。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88号仲裁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驳回年底双薪仲裁请求;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驳回年底双薪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终830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法院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驳回年底双薪诉讼请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十三薪等奖金被认定属于工资构成中部分,员工主张按照在岗月份进行折算,原则上会被支持。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明确奖金的发放不依据在岗时间作为评定标准。
提示劳动者诉求十三薪折算,如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有明确制度或合同约定,可能会因举证不充分驳回其诉求。因此,证明十三薪存在制度或合同约定系案件胜诉的关键。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