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
粉丝咨询:
因单位拖欠加班费、上年未休年休假费用、未缴纳社保,经多次反映无果后,我在10月14日提出了被迫辞职,在微信上告知了部门领导与单位的人事,并说如果单位同意我就工作到11月13日。 通知发出后,单位就在可能是单位听说我要仲裁了,就在10月18日当面给我一份开除通知:说我多次迟到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我做出开除决定,自我收到通知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单位还保留因我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索赔权利。 我拒绝在开除通知上签字,也拒绝接收这份通知,但是,我拍照保存了。然后单位就在第二天给我快递发送了这份报告,我还是拒绝签收。当然我也就没有再去单位上班了。 |
请问,单位的通知有效吗?我还能申请仲裁主张赔偿吗? |
〖律师解答〗:
无效,单位完全是多此一举,甚至有风险;对劳动者来说,操作得当,就可能由原来的主张N的经济补偿变成因单位涉嫌违法解除的2N赔偿金!
粉丝遇到问题在劳动纠纷实务中并不少见,劳动者辞职后,或者辞职去申请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方才想起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赶紧发出解除或者开除通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要求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可单位不知道的是,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有任意解除权,当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与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的,须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合同期内解除的,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法解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形成权,意思到达用人单位时发生法律效力。换而言之,什么时候解除劳动者可以说了算,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本案例中,粉丝于10月14日通过微信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准备工作到11月13日结算交接工作,劳动者此举符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的法律规定,单位可以提前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与离职手续。换句话说,如果单位后面没有发出通知,要么提前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要么等到11月13日办理,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单位后面于10月18日向劳动者当面送达《开除通知》,在劳动者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于第二天10月19日以快递形式给劳动者寄送《开除通知》,因劳动者于当日停止了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实际上于10月19日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来劳动者的解除日期可以是11月13日,单位也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这样做都没有问题。但是,单位在没有做出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还在继续工作的时间内,向劳动者发出了《开除通知》,如果《开除通知》里面没有注明劳动者的违反法律规定、单位合法生效的规章制度(须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公示送达且为劳动者所知晓的)的具体事实,以及相应的考核依据、合法的程序(单位解除的须通知工会)的,那么单位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本来劳动者辞职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最多只需支付N的经济补偿即可,现在成了违法解除,就要承担2N的赔偿金!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