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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谁申报】金税四期时代针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务合规建议

时间:2023-05-09 12:15: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高收入人群常见“避税”方式

许多高收入人群利用收入种类复杂、来源多样,区域广泛等特点,进行逃税、避税。常见的方法主要包括:

1、隐瞒收入,现金收款,对所得不申报、虚假申报;

2、公私不分:不区分公司和个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属于个人和家庭的消费性支出

3、股东借款:从被投资企业长期大量借款而不归还;

4、隐藏收入:签订"阴阳合同",人为调整交易价格,隐瞒真实收益。个别高收入者为了偷逃税,也多采用“阴阳合同”“拆分合同”甚至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来隐藏收入。

5、海外避税:如通过移民、离岸信托、在避税地注册公司等方式,将财产转移至低税国。

6、转换收入性质降低税负: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制度下,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在内的综合所得收入,应税收入超过96万的部分,将适用45%最高边际税率。而个税种经营所得(应税收入超50万元部分)最高边际税率为35%,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则适用统一的20%税率。

7、滥用核定征收优惠、财政返还降税负:一些明星网红等不少高收入者成立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客观上会出现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来降低税负的结果。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城市新区,会推出一系列的税收返还政策。名为税收返还,其实是一种财政补贴,政府将税收收入地方留成的部分补贴给纳税人,补贴的金额与交税金额直接挂钩,部分地区税收返还额高达30%以上。不过在近些年的严格监管下,这些明星、网红工作室相继注销。

8、家族信托避税:西方的家族信托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规避遗产税,但我国尚未开征该税种,因此并非为我国家族信托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我国家族信托避税主要考虑的是信托收益涉及的所得税。对于信托所得税的课税问题,我国立法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的做法较为混乱,有些地方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些则不征,这也为避税提供了操作空间。

9、采取移民方式避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应就其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个人应就其境内取得的所得纳税。一些高净值个人通过移民并获取避税地或低税地的税收居民身份,与我国税收法律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并由此带来征税权的同步迁移,规避了其本应作为中国税收居民需承担的境内、境外所得的纳税义务,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10、采取关联方之间转让定价方式避税:一些高净值人士在与关联方之间开展业务往来时,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违背商业惯例和市场价值规律,通过转让定价的手段,人为采取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进行交易(如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从而减少个人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1、采取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受控外国企业方式避税

一些高净值人群先在避税地设立受控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境内资产或所得转移到受控公司,受控公司通过对归属于境内居民个人的利润进行不分配或少分配的方式,将利润积累在避税地,再利用避税地无税或税负很低的特点,实现避税目的。

12、采取间接转让境内股权的方式避税:一些高净值人群通过变更居民身份,以非居民身份在境外避税地设立空壳公司,利用空壳公司控股投资境内子公司,再通过转让境外空壳公司以达到间接转让境内股权和不动产的目的。对于此类非居民身份的高净值人群来说,其转让境外空壳公司取得的所得税被认为没有向我国缴税的义务,从而达到在我国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对于这一现象,虽然实践中存在一些有益的反避税探索,但由于没有从法律法规上作出专门的政策规定,征税依据还显不足。

实践中的高收入者偷逃税手法更多,比如采用实物福利、报销方法发放收入;高收入者将部分收入由低薪员工带领;虚构发票来抵税;定向分红避税等等。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手段不断升级,信息不对称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所造成的阻碍也就随之不断减弱。运用强大的大数据共享和数据分析能力以及自动化税务监管能力,税务机关能够实时取得纳税人全方位的涉税信息并开展风险分析筛查。税务机关借助金税四期系统的技术支持,将所收集到的信息归纳成为个人涉税档案,结合相关涉税信息对高收入群体进行重点关注,高净值、高收入群体应高度重视,避免因上述行为引发税务风险。

因此对于高收入者,按照税收法治的要求,纳税人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申报并合规纳税,不能违反税法规定逃避税款征收。但在税收实践中,一些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实际收入,往往采取一些所谓“税务筹划”的安排来减少税收的缴纳。

客观地讲,相关筹划只要存在合理的商业逻辑,具有交易上的客观真实性,税务机关原则上也不会"一刀切"地将其作为偷逃税行为来处理。但是,忽略存在合理商业目的的基本前提,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基础上进行"过度"筹划,就超越了税法上的合理界限,会被税务机关判定和归类为税收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建议通过第三方机构税务健康检查、高收入个人或其控制的企业自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消除潜在税务风险。

二、最严税收监管时代已经来临

相信大家都能感觉到,这几年基于交易流水的监管,正在肉眼可见的越收越紧。基于企业的、银行的、发票的、企业到企业、企业到个人、个人到个人的交易,都会有清晰完整的链路呈现,并且正迈向体系化、制度化、常态化阶段,所以财税合规是无可避免的趋势!大数据时代下:

1、个人资产收支更加透明化

伴随着个税APP的上线和新个税中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个人的资产收支更加透明化。银联全面监控了传统银行交易信息,网联监控了第三方支付,资金交易已变得透明化。其次,随着监管手段逐步完善,房地产税的落地,包括不动产、银行信托、海外资产等在内的固定资产也更为透明。也就说,即使你像《人民的名义》里的贪官那样,把钱都藏在墙壁里,在监管面前一样无所遁形。

2、加大个人所得税征收占比

目前我国是以增值税等间接税为主,个税等直接税为辅。要实现共同富裕,必然需要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这几年国家一直在不断的减税降费,同时不断优化个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改革,重点是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力度。随着技术监管手段的升级,我们国家要向个人收入分配开刀,重新划分蛋糕。

所以请认真地体会: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人群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这几句话里面的含义!

3、公私不分必严查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老板往往忽略自己个人财富与公司经营所得之间的隔离问题。长期将公私财产混同,将个人资产注资进公司,导致个人财富暴露在企业经营风险中。或者将公司盈利随意转换为自己个人财产,界限不明极易引发税务稽查 ,一旦被查,最高按45%补交个税!这可不是一句“财务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就能混过去的!

4、海外资产变得更加透明

2018年9月1日,中国CRS(共同申报准则)正式落地。按照规定,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将同多个国家和地区税务主管部门首次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海外赚了钱,海外有多少钱,通通都能掌控。连行业大佬都改走低调路线了,“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接下来,将从炫富变成一个比谁更慷慨的时代。

5、智慧税务时代来临

金税四期搭建的个人所得税信息云平台,将来自不同部门的纳税人身份、单位、家庭、个人收入等数据一体融合建成个人纳税人的“一人式档案”,便于税务机关对个人纳税人进行监管。通过打造“一户式”和“一人式”税务数字账户,实现每一户法人和每一个自然人税费信息的智能归集和智敏监控,辅以税收大数据分析手段及“信用+风险”为基础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新型监管机制,无疑对企业和个人的个税合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6、涉税涉费数据全面共享:如四川省明确要以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依托,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实行数据共享目录管理并实施动态调整,加速推进四川省20多个部门(单位)与税务部门涉税涉费数据汇聚联通共享,共同拓展分析领域、加强数据应用,积极发挥涉税涉费数据在政府决策、税费征管等工作中的积极应用。

7、跨部门联动税务监管:提出要联合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税费征管协同机制,创新探索税警联络合作机制、纳税人缴费人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协同推进跨部门联动执法、联合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在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收、财会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联合监管措施。

三、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涉税风险防范

(一)合规的税务筹划

不要过度相信所谓避税筹划,简单思考一明显有问题的避税手段是千万不要尝试的,这方面应该有不少反面典型案例。税是由交易而产生,所以所谓的税务筹划从来就不是对税本身进行筹划,而是要对税背后的交易发生的方式进行筹划,确切来讲,是要对企业的商业模式进行设计!

(二)合规、及时纳税申报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纳税申报的主要责任人从原来的以雇主(扣缴义务人)为核心转变为以纳税人为核心,这主要体现在年终汇算清缴制度的全面推开。

虽然对于一般职工来说,雇主依旧是税务机关委托代扣代缴的核心,但是对于高收入个人来说,特别是收入来源广泛、多样的情况下,无法仅依赖雇主进行代扣代缴。相应的,我们建议高收入个人需要全面地对自己在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各类所得在次年的申报期内进行检查与核实,如实进行申报。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境外收入,由于该项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需要自行在申报期完成境外收入的申报。

(三)关注税收政策变动,及时防范涉税风险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减免税需要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规定,目前,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地方性减免税政策主要分布在粤港澳大湾区、前海深港、广东横琴、福建平潭、西部大开发地区、新疆部分地区、海南自贸港等。

以海南自贸港为例,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企业必须注册在海南自贸港,二是有实质性运营,三是必须属于鼓励类产业企业,也就是以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而核定征收和地方财政返还,在实践中应用的非常广泛,由于缺少上位法指导,一直是乱象丛生的地带,不乏一些地方以核定征收和财政返还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开展专项清理行动,这类政策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对此,我们建议纳税人应实时关注税收政策,对于存在涉税风险的情形及时发现、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四)规范的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在2018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开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个人的信用也逐渐进入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我们建议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以在点滴间积累自身的纳税信用:

(1)事前关注信用承诺

税务部门已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了信用承诺书,提示纳税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2)事中注重诚实守信

税务部门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3)事后关注合法权益

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时,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将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信用修复渠道,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

(4)信用惩戒

相较于收入来源单一的自然人纳税人,高收入人士的收入组成和资产分布更具多样性,税务情况相对复杂。被税务机关列为严重失信的当事人,可能面临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约束和惩罚措施。对于高收入士而言,如果因纳税诚信问题被处罚,将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信誉。

(五)妥善应对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

面对税务机关稽查或反避税调查,除了需要根据行政复议等程序性规定,维护自身的程序性权利,还可以从多个角度考虑以维护核心的实体性权利:

(1)收入或资产投资交易的目的与实质。如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还是仅仅以逃避或延迟缴纳税款为目的。

(2)滞纳金的计算。如果纳税人需要为其税收筹划的后果承担补缴税款的义务或者被进行纳税调整,那么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起算日与截止日如何确定?

(3)行政处罚的确认。如果纳税人需要为其税收筹划的后果承担补缴税款的义务或者被进行纳税调整,那么是否应受行政处罚?能否争取更有利的罚款幅度?

鉴于上述纳税争议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我们建议聘请专业税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六)专业的涉税刑事风险应对

我们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总结了逃税罪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五个方面:

(1)逃税案件以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

(2)逃税行为需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

(3)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4)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处罚时,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再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阻却事由。

当然,纳税人接受行政处罚后,并不意味着其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的灭失。我们建议,对于还只是初犯的情况下,在接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的时候,一定要先积极采取措施,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之后,再结合自身情况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未实施逃税行为。如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但并未逃税的,不成立逃税罪。

(2)不存在主观故意。如若纳税单位或者个人因过失漏缴或少缴税款的,如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则不应直接认定为存在主观故意。

(3)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逃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达到以下任一法定结果才能成立:1)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2)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种应纳税款10%以上;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如果行为人不符合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则不构成逃税罪。

(4)主动坦白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不起诉。

(七)寻找专业且经验丰富的财税顾问

纳税人面对税务局,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至少来自三个原因:

一是关系实质决定的弱势,税务局是执法部门,执法主体,纳税人是守法主体,两者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征纳关系本身就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二是专业能力的弱势,企业负责税务工作的人,经常换,真明白的可能不如二把刀多,税局的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明白的,一般比企业多。

三是信息不对称的弱势,税局对纳税人的了解,比企业的办税人员对自己的了解,更全面、更深刻,企业对自己是否有风险,心里没底,没底就心虚,心虚就发软,一软就出溜。

但纳税是个法律问题,合法就强势,违法就弱势。纳税人为适当改变弱势地位,方法之一就是找外援,找合格的税务顾问,帮助自己规避税务风险,创造税务价值,改进税务管理。

税与人人有关,更何况是“双高人群”,它不是发生在别人身上的故事,是自己身上利益与风险共存的事。人间正道是沧桑,智慧税务下的税收遵从,税收遵从下的税务合规梳理与税务合规策划,是正道,行稳致远。回归价值,让专业体现其价值,顺应国家产业政策与财税激励政策,是较为健康的财税价值创造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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