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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能否在年末申报】年末大促期间的常见税会问题,你都懂了吗?

时间:2023-05-07 15:54: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年末了!在这大促的好日子里,想必各位财务已经遇到了不少财税上的疑惑吧。下面就来简单讲一讲,一些常见的促销活动税会处理问题。

问题一:

直接打折促销,销售额该如何确认?

打折促销,直接按打折后的金额确认销售额。但是要注意,开票时,应将货物金额和折扣额列在同一张票的“金额”栏上。如果分开来开发票,或者仅在备注栏上列明,都会产生多缴纳税费的风险。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国税函〔2010〕56号

问题二:

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该怎么办?

在“买一赠一”中,赠送的前提是消费者有购买产品。所以,这种赠送方式就相当于提供了一种实物折扣。因此,不存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对于货物和赠品所对应的销售额,需按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确认。开票时,需注意将货物和赠品列在同一张票的“金额”栏上。

法规依据:国税函〔2010〕56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问题三:

积分兑换礼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要不要交?

积分兑换得来的礼品,本质上不是无偿取得的。因为在消费者获取积分时,消费者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所以,相关的税务处理应当参照“买一赠一”的形式,即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务中,由于相关的法规并不明确,所以会有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参照“无偿赠送”的形式来处理,也即需要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税费。

所以,小编还是建议:

尽量不要采用“花积分直接送”的方式,而是采取“花积分抵金额”的方式来给予优惠,例如说,使用积分的消费者可以用1元来购买某件商品。“积分抵现”的税务规定相较更为明确,参照折扣销售的形式处理即可。

法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

问题四:

“满一百送五十”的促销形式,收入可以确认为五十?

所谓的“满一百送五十”一般不是指真的送消费者五十块钱,而是说送一张“五十”的优惠券,下次购买时再满足一定金额条件就可以抵掉五十元。

由于这“五十”是下次购买时才可以抵,所以在本次消费中,商家不能按照抵了五十后的金额来确认收入,而是按照消费者实际给了多少来确认收入。等之后,消费者真的用了那张五十元折扣券后,商家才可以按照折后价来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

促销形式五花八门,财务会面临的问题当然就不止上面所说的这些了。看着各种奇奇怪怪的营销策划活动而摸不着头脑,不知道怎么做账,不知道如何报税?那么,是时候来找我问一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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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覃嘉敏 理道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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