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年末!在这个大热的好日子里,大家的财政可能已经受到了很多财税上的质疑。让我简单说明一下,一些一般的促销税会处理问题。
问题1:
直接打折促销,应该如何确认销售额?
打折促销,以打折后的金额确认直接销售。但是请注意,开具发票时,商品金额和折扣金额必须列在同一张票的“金额”列中。如果另外开票或只在说明栏中记载,就有追加缴纳税金的危险。
规定标准: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号第5段国税函[2010] 56号
问题2:
买一个的话,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该怎么办?
在“买一赠一”中,赠送的前提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因此,这种赠送方式相当于提供实物折扣。因此,不存在通过销售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对货物和赠品相应的销售额,应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开具发票时,货物和赠品应列在同一张票的“金额”栏内。
规定标准:国税函[2010] 56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国税函[2008] 875号第3条
问题3:
积分交换礼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要交吗?
积分兑换的礼物本质上不是无偿获得的。因为消费者得到积分的时候,消费者已经付出了一定的价格。因此,相关税务处理应参考“买一送一”的形式。也就是说,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是实际上,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甚至要求参考“无偿赠送”的形式进行处理。也就是说,要缴纳与销售相关的税金。
因此,主编仍然建议:
尽量不要采用“花店直接交货”的方式,请以“花店税收抵免”的方式给予折扣。例如,使用积分的消费者可以用1元购买某种商品。“积分折价物”的税务规定比较明确,可以参考打折销售的形式。
规定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8款
问题4:
以“满100比50”的促销形式,收入能被确认为50吗?
所谓的“满100比50”一般是指发送“50”优惠券,而不是实际发给消费者50元,下次购买时满足一定金额条件就可以注销50元。
因为这个“50”可以在下次购买时到达,所以在这次消费中,商家不能根据50岁以后的金额来识别收入,而可以根据消费者实际给了多少来识别收入。此后,消费者实际上使用了那张50元折扣券后,商家才能根据折扣的价格确认收入,申报税金。
促销形式多样。财会面临的问题当然比上面说的多。看着各种稀奇古怪的营销策划活动,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做账,怎么交税?好了,该来问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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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金家民路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