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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申报ppt模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完整版解析

时间:2023-05-06 10:04:1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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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

(2022年度)

一、申报条件

(一) 在福建省内依法注册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为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专精特新”或其他具有较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的企业;

(二) 具有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员, 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

(三) 近三年获得授权专利 5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 1 件以 上,专利转化运用实施效益良好,且不得有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 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的3%以上,或每年研发投入 5000 万元以上;

(五)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机制, 近三年无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经行政最终或司法终审认定的行为;

(六) 企业在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融资、专利保险、专利标准融合创新、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以及维权等方面成效显著的。


二、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书》;

(二) 近三年申请及授权专利清单;

(三)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 前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五) 前三年研发费用证明材料(年度审计报告中有研发费用科目的,不需要提供;无研发费用科目的,需提供加盖财务公章的研发费用明细表);

(六) 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 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导航、企业专利技术融入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维权等佐证材料,专利保险投保单、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证书、专利奖及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交纸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一式一份,(二) - (七)需通过系统提交电子件。


三、申报程序

( 一 ) 申 报 企 业 登 录 “ 知 创 中 国 ” 平 台 (网 址 : ) 进行注册申报。已有闽政通法人账户的可直接登录;未注册的企业需先通过“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时请选择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注册页面(法人用户注册)选项。

(二) 申报企业在线填写《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书》,通过系统审核生成受理号后打印,连同其他纸质证明材料,报送至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企业申报系统截止时间 2022 年 6 月 10 日) 。

(三)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登录“知创中国”平台对辖区内或主管的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并提交审核意见,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推荐函、申报汇总表 (由系统生成) 盖章纸件,企业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一份,报送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产业促进处。逾期不予受理。

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承担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受理及评审相关工作。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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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

(2022年度)

一、组织测评

(一)条件范围

1. 申报条件。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

2. 复核范围。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均须参加复核。

(二)数字化测评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参加申报和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初核通过后,统一进行数字化测评。为科学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绩效,提升工作便捷度和标准化水平,本次测评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结合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优化升级评价指标,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

二、推荐上报

(一)申报推荐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个地方优势企业推荐名额最多不超过100家,示范企业按照分配名额推荐(见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二)复核上报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通过测评的复核企业进行初核,初步确定通过复核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审核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上报的申报企业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以及初步确定通过复核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

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在1年期内保留资格并再次组织复核,仍未通过或未参加复核的企业,从名单中予以撤销。

四、政策措施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大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力度,突出高质量导向,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定期组织开展测评,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和竞争优势持续提升,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二)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优势示范企业的联系、指导和服务,立足地方工作实际,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及时总结、推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优势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请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做好宣传引导,严格审核把关,组织本辖区内企业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s∶)完成测评、评审和推荐上报等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和信息通过管理系统发送。请将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信息(见附件2)于2022年6 月2日前通过邮箱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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