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变更登记
基本编码 | CGsdIWmVwzbtQRZQ00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生态环境厅 | 承办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权力来源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变更登记
基本编码 | CGsdIWmVwzbtQRZQ00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政层次 | 省级 |
行使主体 | 省生态环境厅 | 承办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权力来源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