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和变更登记
默认编码
CGsdIWmVwzbtQRZQ00
权力型
行政确认
行政阶层
省级
行使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
承包机关
省生态环境厅
权力的源泉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水质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那个水质污染物处理设施要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