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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名誉申报】认定见义勇为为啥这么难?

时间:2023-05-01 02:51: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新华网北京6月3日新媒体专电(“中国网事”记者滕军伟 潘德鑫 王自宸)山东招远“5·28”故意杀人案中,面对行凶的犯罪嫌疑人,现场群众无人出手阻止。高考新政出台,多地仍将见义勇为列入高考加分事项。黑龙江省肇东市的王贵军奔走六年,终于替去世的儿子拿到见义勇为证书。这些看似没有关联的事件,却指向同一个焦点:见义勇为。“中国网事”记者采访专家和业内人士,解读认定见义勇为为啥这么难?如何保证认定公正?

让人“不明觉厉”的见义勇为证书

据媒体报道,黑龙江省肇东市的王贵军奔走六年,近日替儿子拿到了见义勇为证书。2008年1月,王江平驾车途中,见到因车祸受伤的三人在路边拦车无人施救,当他把伤者抱上自己的车准备驾车离开时,遭到另一辆车撞击,王江平等三人当场死亡。

为了给儿子申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父亲王贵军奔走于当地政法委等部门,尽管当地表示会进行研究,但老人一等就是六年。被媒体报道后,直到本月,肇东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才认定王江平的见义勇为行为。

无独有偶,28年前,武汉市民方俊明为救假装落水的儿童,造成颈椎骨折、高位截瘫。由于被“救”男孩的家庭仅口头承认过失,始终不愿出具书面证明,致使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一直未得到确认,这让方俊明备感难受。他说:“曾有陌生人问我是怎么截瘫的,我说是救人,别人问我有没有见义勇为证书,我就觉得很难受。”去年年底,头发花白的方俊明终于拿到迟到的见义勇为证书。

社会上对见义勇为的评选标准争论已久。实际生活中“公民勇斗歹徒重伤无钱医治”“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让不少人对“高大上”的见义勇为证书产生不解:到底哪些行为可以算作见义勇为?为什么有的人做了好事却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认定见义勇为为啥这么难

王贵军六年坎坷“申请”,终能获得认定,不知是“可喜”还是“可悲”?多位政法干部认为,认定标准不一致、经费紧张、证据难寻是见义勇为认定难的主要原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已基本达成一致,即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但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条例,只有民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各省(区、市)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差别较大,造成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省市受到待遇不一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邢捷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保安跟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在四川却不能。因为广东的定性是“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四川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

“各地见义勇为工作的不平衡性很突出。”贵州省六盘水市见义勇为办公室主任王大邦说,有些地方因为经费紧张,每年只能选择个别突出的事迹来表彰,造成很多人没有当选。东部某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该基金会的大部分经费来自社会捐献,财政拨款很少,“我们也想多表彰几个,可没有钱。”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认为,有些受益人在他人见义勇为帮助自己后,出于害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个人名誉等私利的考虑,会选择一走了之;更有品质恶劣者甚至昧良心讹诈见义勇为的恩人。而目击者也往往出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考虑,不愿或者不敢出面为见义勇为者作证,也造成了见义勇为认定难。

既要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 又要确保认定公正

陕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王福豹指出,我国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体系仍不完善、因见义勇为引发的诉讼风险较大等问题依然存在,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谈方建议,应该尽早出台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细化认定标准和程序。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就业、入学、优抚等实际问题。

近期,各地高考新政陆续出台,记者发现,浙江、山东、内蒙古等多地仍然把见义勇为列入高考加分事项。同时,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各地出台一系列奖励措施,如山东、陕西将见义勇为者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广西为见义勇为人员或亲属提供助学资助等。

贵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肖读金说,现在各地为见义勇为者提供的“福利”越来越多,不排除有些人在利益驱动下,虚报评定材料,这就需要在见义勇为的确认工作中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王大邦认为,部分省、市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或办法,自由裁量幅度大,“被操作”的可能性很大。他说:“奖励办法要制度化,不能‘想一出是一出’。”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部门或相关单位要严格把关,严格管理,防止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因为高考‘加分’这类福利而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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