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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名誉申报】为了好人支持陕西人,在省外见义勇为,在可利用的省内获奖。

时间:2023-02-19 03:12: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5日举行的省十三大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明确本省公民可以在省外见义勇为,向户籍所在地申报。

在本省公民省外见义勇为也可以进行推荐申报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本省公民在省外行医的推荐申报条件。其中规定,将义勇视为受益人是及时的,应该主动推荐义勇采取行动。

户籍本省的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不受到义勇和表彰,推荐人或举报人可以见义勇为,向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推荐并申报为工作机关。

县(市、区)遇到义勇,被推荐或举报为工作机关,或发现义勇行为时,应调查推荐,核实推荐,并确认举报是否得到本人同意。另外,属于本人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或协议义务的,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偿标准有了很大提高。

草案还规定,省、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义勇的人员,根据其成果和贡献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义勇实际特别突出,在县(市、区)影响很大,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授予荣誉证书,授予5万元以下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将增发20万元以上的慰问金或奖金。

从义勇在私底下做出了特别突出和巨大的贡献来看,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的市人民政府授予义勇为榜样,授予荣誉证书,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5万元以下的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授予义勇英雄称号,授予荣誉证书,在区、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5万元以上奖金。其中,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将蒸发50万韩元以上的慰问金或奖金。

严格保护义勇为个人名誉。

以精神看义勇是社会宝贵的精神财富,看义勇为人的荣誉和荣誉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草案明确禁止歪曲、诽谤、义勇为个人的事迹和精神。见义勇为,以人员的名誉,名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场所、网络或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进行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勇敢者的名誉、名誉。

义勇因行动受到受援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不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约翰肯尼迪,正义名言)资料来源:山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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