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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申报师德师风】强化育人导向用好职称评审“指挥棒”

时间:2023-04-30 17:45: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修订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成为近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领域的一道美丽风景。《标准》坚持鲜明的育人导向,在评价目标、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评价主体、评价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细则,有助于更好实现教师评价从理念到实践、从口号到举措、从目标到现实的转化。

近几年,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一直在强化育人为本的基本导向。河南省的这一改革举措是对国家教师队伍建设系列政策的有效落实。2015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文件,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出全面布局,特别提出完善评价标准和创新评价机制。2020年10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对中小学教师评价明确提出“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和强化一线学生工作”的鲜明导向。2022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通知,启动了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系统改革,再次重申对正高级教师的师德、育人、示范引领的认知要求以及“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等。由此可见,《标准》是通过多个方面的规定、举措和细则来系统落实上述国家重大政策。

细化各类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真正落实分类评价。实行分类评价是落实育人为本的前提。《标准》对教师职称评审明确提出分类评价,从现实来看是一个重大突破。以往多是从比例角度对教研人员、教育管理类人员进行限制,实行分类评价充分体现了对一线教师的尊重和重视,这是落实育人为本的第一步。在过去重论文成果、重课题项目、重获奖的评价导向下,一线教师在这三方面的竞争力不足,在高级职称评审特别是正高级职称评审中,一线教师通常不占优势。《标准》明确将中小学教师按从事岗位划分为教师、教研人员、教育管理等三类人员进行分类评价,对兼课和兼任教学管理的人员申报身份进一步明确,突出课时量的硬核条件,突出教学作为教师工作的天职,落实课堂育人的主阵地作用。这既是回归教师工作本身,又是对落实“双减”中课堂育人主阵地的深刻体现。当然,要实现分类评价,还要建立健全系列配套制度,细化各大类及其子类人员的评价标准,树立明确的导向。例如,校级领导突出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导向,副校级干部突出执行管理和发展目标,中层管理人员兼顾管理业绩和育人工作,教研人员注重专业引领和学科业绩等,通过建立起系统的配套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促进分类评价真正落地。

评审全过程突出教学育人实绩。鉴于教师教书育人工作性质上的实践性、时间上的持续性和效果上的滞后性,《标准》从资格审查、评审标准、评审过程以及评审倾向等方面,全过程、全方位突出了育人工作的实际付出、实际投入、实际效果和实际贡献。在资格审查上,要求申报人员有一定的学生管理经验,完成学年教课工作量,积极开展素质教育等。在评审标准上,突出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对课时量、担任循环教学、班主任经历、教育管理和从事教研时间有明确规定。评审过程增加讲课答辩的权重,从过去的评材料到评现场表现,并对现场讲课表现优异的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在评审倾向上,对长期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将其取得的优异成绩如优秀班主任或优秀班集体等作为评价要素之一。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明确纳入评价标准。《标准》对各类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类型、数量和效果也进行明确规定,首次将教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职称评审条件,这无疑是对育人为本导向和目标的有效落实。此规定有助于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充分发挥评价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也是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具体举措。当然,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考核务求实效,真正帮助家长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观,明确家庭教育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实践能力等方面的重要职责,避免将家庭教育窄化或异化为智育,还要引导教师关注不同学生的个性和特点,开展个别化的家庭教育指导。

就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而言,《标准》针对不同群体提出了更细致的淡化论文要求,从论文级别、论文数量、课题级别等方面为教师减负,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教师为论文而论文的不良现象,引导教师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课堂、课程上。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师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中国教育报》2022年11月04日第2版

作者:李新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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