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皇岗海关在货运进口渠道查获未申报红酒78支。
皇岗海关关员在对一批进口电子元器件开展查验时,发现货柜中有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经开拆清点,发现该批未申报货物为来自法国勃艮第伯恩丘等产区的红酒78支,初估价值约20万元。
海关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以上图文来源:海关发布)
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红酒,税号2204210000 品名:小包装的鲜葡萄酿造的酒,关税14%、消费税10%、增值税13%,三者加总相当于43.13%。
2、报道称案值(货值+税额)20万,换算一下货值应为13.97万,应缴税额为6万(未达到起刑点)。本案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偷逃税额定罪量刑。个人起刑点,偷逃税额为10万元;单位犯罪,起刑点为20万元。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3、本案没有达到起刑点,海关将作出行政处罚,如果认定为走私行为,将没收走私物品。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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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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