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网站11月27日商务部最近发布了2020年第34号公告。调查机关初步承认,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的倾销、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发表全文如下
不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古诗
2020年第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规定,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了2020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调查了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和损害程度、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了初步裁决(见附件一)。关于相关问题的公告如下。
一、初步判决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1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根据本初审决定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调查大象产品的具体说明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是装在2升以下容器里的葡萄酒。
被调查的产品名称:装2升以下集装箱的葡萄酒,简称“相关葡萄酒”。
英文名称: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产品说明: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制成的装在2升以下容器中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饮料消费。
该产品分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2042100。
向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例载于本公告附件二。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0年11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时,应根据本初审决定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按海关审查的完税价格从价格征收,按保证金金额=(海关审查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率)计算。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1。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初步判决。pdf
2.按公司列出的毛利比率列表。pdf
商务部
2020年11月27日
资料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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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