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人才购房补贴
与我市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或房改政策的新引进的A—F类人才(其中:首次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其他类人才自2020年10月26日起算),在龙泉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且在龙泉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金额分别为3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5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二)人才租房补贴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未入住人才公寓,自行租房的,给予住房租赁补贴。A-F类人才分别给予每年35万元、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1.2万元,不超过十年。人才类别发生变动的,住房租赁补贴自变动后的次年1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对引进毕业未满3年且城区无住房的全日制本科生,给予每年6000元的租赁补贴,不超过五年。享受租赁补贴的对象在申请购房补贴时,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资金。
二、资金渠道
补贴金额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补贴金额不超过购房(租房)总额。
三、受理部门
龙泉市人力社保局
四、申报条件和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龙泉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龙人科办〔2021〕3号)文件精神,申报对象需符合以下相关条件和要求:
1.本项政策中的高层次人才指引进的《关于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奋力推进一座独具匠心的文化名城建设的实施意见》(龙委办发〔2020〕22号)所列的A类至F类人才。全日制本科生指引进的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包括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其中,对2020年1月1日后首次新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的政策兑现按照龙委办发〔2020〕22号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2.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期限为2020年1月1日后购买的,申请购房补贴时应在龙泉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
3.申请人所购房产须为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日期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且按合同全额付清购房款<含按揭贷款>),或已取得房产证的商品住房(购房日期以不动产登记证所载日期为准)。
4.夫妻双方共同持有不动产产权且均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总额按双方补贴标准之和计算,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总额。
5.不动产产权由非夫妻关系的多人持有的,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须持有1/3(含)以上产权。
6.申请人在申请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人才租房补贴总额,且不得再申请租房补贴和租住人才公寓;已经租住人才公寓的购房补贴申请人,应按租住人才公寓管理细则中规定时间内退出。
7.申请人享受购房补贴后,从购买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所载日期起5年内其所购房产限制上市交易。申请人符合申领购房补贴条件且通过审核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购房补贴受理单位审批的《龙泉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等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凭《龙泉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权利人已享受政府购房补贴,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申请补贴之前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补办相关手续。限制交易期满的,由申请人提出撤销注记内容申请,由购房补贴受理单位审核后出具同意撤销的书面意见。
8.申请人享受购房补贴的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从在龙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日期起计算(2020年1月1日起参保)。受理单位每年对补贴对象的服务期进行核查,享受购房补贴对象在服务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按申请人未满服务期月数督促申请人退回购房补贴:
(1)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止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
(2)被录用为公务员的;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认定不得享受购房补贴的。
9.租房补贴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存在以下情形:已享受安家补贴的;已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在城区有现房或期房的(包括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参加房改审批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10.租房补贴申请人在龙泉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
11.租房补贴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补贴标准按双方计算,补贴总额不超过年度租金总额。
12.人才、人才所在单位及有关机构如有隐瞒、造假等行为或人才应退但未退购房补贴款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相关征信平台。申请人须如实申报,用人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租房)补贴的,一经发现,全额收回购房(租房)补贴,三年内停止受理所在单位所有人才的住房保障相关申请。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购房补贴申报材料:
(1)《龙泉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4)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5)正式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
2.租房补贴申报材料:
(1)《龙泉市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4)国内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租房合同或协议及租金发票。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龙泉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2)、《龙泉市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3)、《龙泉市申请享受高层次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人员汇总表》(附件4),其中附件2、附件3纸质一式4份,粘贴电子版照片后双面打印;附件4纸质一式1份。3份附件同时发送电子版表格至邮箱。
(二)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后,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就学历学位、人事编制、在岗在职、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荣誉称号等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后送往市委人才办,再由市委人才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定。
(三)认定及公示。市委人才办将审核通过的对象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发放补贴。申领购房(租房)补贴的,经市委人才办签署审批意见,通过后将名单金额报至市财政局,由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下达各单位,由各相关单位负责发放到位。
六、其他事项
1.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
2.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期满”均包括本数。
3.申报材料于2022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龙泉市人力社保局专技科,逾期不再受理。请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组织申报和审核,确保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4.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1)市人力社保局专技科,市政府8楼828办公室,联系电话:7262229。电子邮箱:236288244@QQ.com
(2)市委人才办,市政府5楼515办公室,联系电话:7262992。
附件:
附件1:龙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附件2:龙泉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3:龙泉市高层次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附件4:龙泉市申请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租房补贴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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