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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赔偿款申报】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新规解读

时间:2023-04-29 21:47:4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2年8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汇发〔2020〕16号同时废止。”本次《实施细则》针对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在申报范围、申报内容、申报方法、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等方面进行了部分内容的调整。

银行和居民 机构/个人需要关注的更新要点主要包括:

1.调整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四类业务申报要求。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有明确要求的除外)。(第四条)

PS:这里收款人、付款人、结算银行都是境内主体,使用境内人民币汇款则按《实施细则》不用申报。

2.明确涉外收付款基础信息须包含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名称。(第七条)

3.提高居民个人通过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免申报金额,单笔交易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免申报。(第八条)

4.补充因特殊机构赋码变动而需停用《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的情况。(第二十条)

5.补充在采取福费廷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通过申报主体通知原始经办行的渠道。(第二十五条)

6.调整银行对于审核凭证、办理时限的表述方式,增加银行及时通知申报主体的要求。(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7.调整退款涉及的收款人范围,涉外收付款对方未入/出账的,境内收付款无需申报,经办银行应删除该笔款项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在系统中说明删除原因。(第三十七条)

8.新增对于补报一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情况的说明。如需修改一年以上的历史数据,银行和申报主体应按照原申报号码重新进行完整申报。如需补报历史数据,应按照款项的入账日期生成国际收支申报号码。(第三十八条)

9.增加对于“不申报、不解付”期限的制定要求,删除“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表述。(第四十二条)

10.变更“LEI编码”项解释,新增“建表日期”项解释。(第四十九条)

跨境金融监管:

01政策法规

  • 1996年1月1日实施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5〕第2号)
  • 2014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2号)
  • 2019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
  • 《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
  • 《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0〕第17号)
  •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21〕33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43号)
  •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

02相关概念

国际收支统计是记载在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一切经济交易(流量),以及某一时点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存量)。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BOP报送表清单,来源:中软融鑫

原则上,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类经济往来,及由此产生的金融资产负债情况,不论是用人民币还是外币计价结算,都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居民”既包括个人,也包括机构;“非中国居民”既包括境外个人,也包括境外机构。

中国居民作为申报主体遵循经济体原则,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和个人。

中国居民具体包括:1. 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 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 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 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中国居民以外即为非中国居民。实践中,个人可按照永久居留证、护照、身份证来认定是否为中国居民。

03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

目前,申报主体主要通过两个渠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是直接申报,即申报主体直接向外汇局申报;二是间接申报,即在办理业务时,通过相关中介机构向外汇局间接传递申报信息。相关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及基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等。

直接申报主要适用于各类大型金融或非金融机构,要求及时向外汇局申报自身的大额涉外货物、服务、股票和债券投资、存款、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交易情况。

例如,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是国际收支申报的一部分,属于直接申报。

国际收支交易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雇员报酬、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国务院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2014年开始,明确国内所有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都进行直接申报;2016年起,所有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进行直接申报;2020年起,部分涉外业务较多的重点企业也开始直接申报。

间接申报主要是我国境内居民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涉外收付款、通过经办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主体(含居民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

1.涉外收入

涉外收入(包括跨境人民币收入)是指所有非银行机构(简称机构)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以电汇、信汇、票汇、信用证、托收、保函及其他方式从境外收到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内非居民收到的款项。

2.对外付款/承兑

对外付款/承兑(包括跨境人民币对外付款)是指所有非银行机构(简称机构)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其他等方式办理的对境外付款,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其他等方式向境内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3.涉外收支数据采集的报送内容

4.涉外收支无需申报的情形包括:

  • 不包括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以及外币现钞存取。
  • 不包括除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涉外收付款外,境内银行自身发生的其他交易的涉外收付款以及境内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支付。
  • 不包括银行卡涉外交易中属于自动柜员机(ATM)取现和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交易,上述银行卡涉外交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等规定执行。

5.对于限额免申报范围,需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形产生的漏报:

  • 免申报的是涉外收付款下的申报信息,基础信息仍需要申报;
  • 限额免申报适用于单笔金额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境内居民个人涉外收付款单,境内非居民为申报主体时,不包含在限额免申报范围内;
  • 由于外汇管理局折算率使用的是每月末公布的折算率,而银行可能使用的是日折算率,注意查看汇率变化的因素导致的漏报。

来源: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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