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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企业清算申报】虚假破产行为的认定及救济路径

时间:2023-04-29 17:51:1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近期,团队接到一起关于申请执行人反映债务人涉嫌虚假破产如何维权的案件咨询,申请执行人在获得最高法的生效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却遭遇债务人突然被其他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今已逾三年,所有执行程序被中止,公司经过破产重整失败宣告破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由于近几年疫情导致的经济形势下行,企业经营普遍困难,不排除个别企业提前转移资产、隐匿财产等方式,然后再利用破产程序进行虚假破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形,致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企业职工薪酬待遇受到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面对债务人可能涉嫌虚假破产行为如何破局?虚假破产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团队通过对相关法律和判例的检索,对虚假破产行为的认定进行了研析,并针对上述咨询人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出了救济途径以供参考。

一、虚假破产罪的认定及释义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造成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公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致使公司、企业进入有关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造成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因此,构成虚假破产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

(二)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害了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侵害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破产的管理秩序。其中,前者应当成为主要客体,虚假破产犯罪侵害的主要是债权人的法益。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具有通过虚假破产逃避债务的犯罪故意。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和公司企业管理规范有待提升的背景,对企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应当进行严格准确的把握,对于企业经营不规范,导致债务人财产被不当转移、处置或者致使企业无法清算,但缺乏犯罪主观故意的,不能认定为虚假破产罪。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上述行为可以表现为:

【最高院司法观点】[1]

1.“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转移、隐藏使之不能依破产程序进行有效的处分,或者对于其财务信息不予披露,对公司、企业的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采用少报、低报等采取他人不知的手段隐瞒的手段,故意隐瞒、缩小公司、企业财产的实际数额。

2.“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夸大公司、企业的负债状况,目的是造成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表现形式包括债务人的关联企业或者关联人重复申报已清偿完毕的债权等。

承担虚构债务是指承担本来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夸大原来债务状况,公司、企业利用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的债务转移财产,减少了破产财产的实际数额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就是通过债务人主观上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增加债权人的人数,或者把原来较低数额的债务承正债权人可得清认为较高的数额,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不管是债务人主动的,还是被动接受的,其目的都在于通过增加债权人数额或者是提高债权数额以减少真偿的份额,损害真正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行为无效。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表现为将公司、企业财产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财产,放弃公司、企业的债权等。此处规定可以参考企业破产法中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中,对破产企业实施的可撤销和无效财产行为的规定进行理解: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在公司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将其财产无对价的转让给他人这种处分行为,就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因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对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管第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也无论第三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管理人都有权要求撤销该行为,追回财产。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表现为债务人在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出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买进财产,造成企业财产的不当减少。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债务人在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这便意味着债务人本应用于对全部债权人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个别人优先受偿的标的,这有违破产法要求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对于在破产临界期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的,称为恶意抵押,被规定为可撤销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当债务人陷入破产境界的时候,债务人提前清偿部分债权人实际上是给部分债权人的特殊优惠的行为应受到限制,因为该行为免除了这部分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所可能蒙受的损失,违反了破产法所追求的债权人之间公平受偿的原则,破产法亦将这种行为列为可撤销的行为。

⑤个别清偿行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债务人财产受益除外),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防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亦可以作为虚假破产行为进行认定。

⑥放弃债权的行为。当债务人是濒临破产的企业时,任由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的话,就会减少其财产,实质上放弃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即便债务人放弃债权的目的和动机是多样的,但只要其放弃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就可以认定为恶意。

⑦私分财产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债务人利用破产还债后余债可以免除的规定,事先策划种种方式抽逃资金,将其下属企业另立一个或数个法人,仅以剩下的空壳企业承担企业原有的全部或主要债务。还有的债务人利用给职工重复发放资金、奖金等手段,有意造成企业财产的大量流失,从而导致企业无偿还债务的能力。

4.“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指由于公司、企业的上述行为,使本应得到偿还的债权人的巨额债务无法得到偿还;造成公司、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国家税款得不到清偿;使公司、企业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形,是虚假破产罪的构成结果,本罪是结果犯。

如果公司、企业虽然实施了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但尚未对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不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5.“严重损害”的具体含义,即本罪的追诉标准,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或者通过作出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2]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6.虚假破产犯罪是单位犯罪,但适用“单罚制”:根据规定对犯本罪的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没有规定对犯罪的公司、企业处以罚金,是考虑到这可能使该公司、企业所欠债务更加难以得到偿还,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7.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两罪的主体都是公司、企业,犯罪目的可能都是为了逃避债务,行为上都可能有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

在实践中两罪有着明显的区别:妨害清算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公司、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以后,破坏的是对公司、企业进行清算的正确秩序,至于公司、企业进行清算的原因则是真实的;而虚假破产罪的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是制造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公司、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假象。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是区分本罪和妨害清算罪的关键。“实施虚假破产”的时间界限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并进入清算程序之前,或者因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并进入清算程序之前。

二、虚假破产罪裁判要旨

检索数据库:威科先行

检索时间:2022年7月14日

检索结果:

公开的裁判文书共6份(5案),其中4份为有罪裁决,2份为无罪裁决;

公开的不起诉决定书1份。

(一)有罪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通过隐匿、转移公司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

裁判要旨二: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将公司贷款列入不良,并注册成立新公司,将抵押资产通过拍卖转移至新公司,将未抵押资产及无形资产通过非法途径转移至新公司,致使作为债务人的原公司成为“空壳”,再通过破产程序宣告原公司破产,从而达到核销贷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

案例名称:吴某翘等虚假破产罪案

(1)案号:(2019)吉0581刑初366号

(2)审理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3)案情概述:某制药公司欠付某农行贷款本息合计8329万余元,公司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崔某(另案)以及吴某翘等经过多次预谋,企图借该农行股改上市的机会,通过非法手段将上述贷款列入不良,并注册成立新公司,将抵押资产通过拍卖转移至新公司,将未抵押资产及无形资产通过非法途径转移至新公司,致使某制药公司成为“空壳”,再通过破产程序宣告公司破产,从而达到核销贷款的目的。致使某制药公司在持续盈利性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隐匿、转移资产,最终被破产终结,予以注销,该农行一亿余元的贷款被核销。最终,四被告人认定犯虚假破产罪,为从犯,各自被判处相应刑事处罚。

(4)认定犯罪分析:

①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将银行贷款列入不良,通过执行程序,非法低评抵押资产,再非法成立新公司低价收购,完成公司资产的转移,缩小公司资产数额。

②行为人私立个人账户,管理账外资金,转移公司销售收入。

③行为人虚开发票、虚增成本制作假账,隐瞒公司真实盈利,故意造成公司资产大量流失。

④巧立名目将公司未抵押资产、无形资产无偿转让到新设公司。

⑤最终,涉案公司在破产申报时,致使实际不符合破产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的虚假事实,涉案公司宣告破产并予以注销,造成某农行一亿余人民币的贷款被核销的严重后果。

裁判要旨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既有虚假申报债务等的客观行为,又有通过虚假破产对抗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主观故意,并造成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兑现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

案例名称:沈某贵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虚假破产罪案

(1)案号:(2017)沪0112刑初2231号、(2018)沪01刑终1318号

(2)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案情概述:被告人沈某贵身为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逃避偿还债务,以虚报国某公司欠下王1等人共计人民币1.1亿余元的债务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缩小公司财产数额、夸大负债状况,造成国某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国某公司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被告人沈某贵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虚假破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认定犯罪分析:行为人在客观行为方面,有证人证言、涉案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相关债权人名册、债务名册、涉诉情况统计等书证,以及相关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材料等证据证实:

①行为人指使财务人员只要有钱进入涉案公司或行为人账户则马上转走。

②破产债务申报使用虚报债务、重复申报债务、夸大申报债务等手段。

③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截至涉案公司申报破产前,该公司负债率117.97%。但如果扣除一审法院认定的虚报债务,公司的真实负债小于资产总额。

④破产法院基于涉案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之日,实际不符合破产案件企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的虚假事实受理了涉案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权利人的主张无法得到及时兑现。

⑤破产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本案系犯罪未遂。

裁判要旨四:公司自行申报的债权与相关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相比虚增数额较大,有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情形,该行为严重损害既有债权人的利益,构成虚假破产罪。

案件名称:孙某虚假破产罪案

案号:(2018)琼0108刑初249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案情概述:根据生效判决被告人孙某应向徐某支付人民币1.734亿元及其利息,海南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孙某为逃避债务,虚构海南某公司逾三千万元债务后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债权人提出异议后,经法院审查认定存在虚构债务的事实,驳回其破产申请,犯罪未遂。基于孙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法院判决孙某犯虚假破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认定犯罪分析:

①海南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时,申报债务中虚构部分逾三千万元。

②证据证明被告人孙某具有虚假破产逃债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虚构债务进而申请破产的行为。

③被告人孙某事实虚假破产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债权人异议后法院审查而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二)无罪裁判要旨

无罪裁判要旨一:行为人虚增债务的行为,不足以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且尚未实际造成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严重损害,其涉嫌虚假破产罪指控不能成立。

案件名称:朱某松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假破产罪案

(1)案号:(2015)锡刑二终字第00178号

(2)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情概述:

公诉机关指控,在经法院宣告破产的涉案公司存在虚增债务,进而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具有虚假破产的行为。但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并非其虚增债务行为造成的假象,且尚未实际造成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严重损害,故上述指控均不能成立。

无罪裁判要旨二:涉案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行为人实施了转移、隐匿财产及放弃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但不成立虚假破产罪。

案件名称:周某霞、兰溪某制鞋有限公司、兰溪某皮具有限公司虚假破产罪案

(1)案号:(2017)浙0781刑初88号

(2)审理法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3)案情概述:

涉案公司资不抵债,在申请破产前,法人周谋霞实施了收取现金货款、货款直接转至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中的行为,总经理张某实施了擅自放弃公司部分债权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二人及涉案公司构成虚假破产罪,法院认为涉案公司是真实破产,二人的行为不属于虚假破产行为,指控不成立。

无罪裁判要旨三(不起诉):债务人在破产申报过程中隐匿财产,未披露债权金额较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但缺乏证据证明其虚假破产行为的,不符合起诉其虚假破产罪的条件。

案件名称:刘某某虚假破产案

(1)检察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决定日期:2021年6月1日

(3)案情概述:

2019年2月份,山东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向平邑县人民法院申报破产时未将2500余万元债权进行申报,故意隐匿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经检察机关两次退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救济途径

通过对认定虚假破产行为相关法规及案例的研析,我们认为,对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或者说是没有偿还债务意愿且进入了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的债务人应当充分利用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借助专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寻找并固定债务人违规的线索,进而向法院等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和控告,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对债权人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1.债权人的查阅权

(1)对于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当对债权关键信息(包括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登记并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有权查阅。(《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最高法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六条)

(2)对于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最高法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十条)

2.债权人的监督权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三、四、五条规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债权人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查询法律规定的破产受理法院、破产管理人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和债务人信息,对破产案件进行监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执行职务进行监督,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在第六十一条中列明了债权人会议的十一项职权,其中包括监督管理人。因此,在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可以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行使监督权。

(二)债权人维权的民事途径

1.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或者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还未受理阶段,认为被申请人不符合破产条件或者实施虚假破产行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执行审计申请来落实相关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情况,以及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以便调查财产线索,启动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程序,以及其他救济程序。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审计,成为申请执行人破解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法。若被申请人不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可以依法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并根据事实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民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一:只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就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况且申请执行人已举证证实被执行人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法院据此决定对被执行人强制审计调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赣执复91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裁判要旨二: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2020)湘民申4168号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八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发现正在申请破产的公司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三: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情形,对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2016)最高法民申2096号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九民纪要》(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第10条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发现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过度控制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股东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增加该股东为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四:被执行人设立有分公司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其分公司的财产,而无需先行追加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关注被执行人是否设有分公司及其财产状况,尽早向执行法院提供分公司财产线索,但在实务中往往存在需要先行追加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才可以执行其财产的情况。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通过行使查阅权、监督权调查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虚假破产行为,通过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认定实施虚假破产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其破产申请;调查是否实施了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进而要求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等诉讼追回财产。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0.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最高法释义】 

问:人民法院如何防范以恶意诉讼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

答:一是强调要严格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但是,在执行实践中,屡屡出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在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就执行标的提起确权诉讼,且多是通过调解结案,达到通过生效裁判文书将执行标的确权给案外人、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目的。《意见》从人民法院查封标的物入手,重申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执行法院起诉。一方面力争在案外人权益和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之间达到平衡,另一方面也能引导债权人积极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恶意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

二是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强制破产制度,故《意见》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于被执行人通过虚假破产逃避执行的,执行法院或申请执行人均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有关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三是明确对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再审。通过恶意诉讼规避执行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将执行标的确权或分割给案外人;二是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后由第三人申请参与分配,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被稀释、缩水或者根本无法执行。对此,《意见》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法决定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民事案例要旨】

裁判要旨五:公司于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为第三方公司所负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一旦担保物权实现,公司虽取得了对第三方公司的追偿权(无担保且难以实现的债权),该行为对于破产公司而言在实质上为财产的无偿转让,破产公司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应予支持。(2020)川民申3860号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裁判要旨六:公司于受理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与第三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以履行一年前与债权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且该笔清偿未能使破产公司财产收益,本质上仍属于清偿该债务人的债务,应认定为属于个别清偿。(2021)最高法民申7153号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条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发现公司存在无偿转让、个别清偿的行为,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公司资产,维护债权利益。

(三)刑事途径:

1.申请执行人可以就被执行人虚假破产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的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2.公诉转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虚假破产等涉破产犯罪案件往往是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向破产管理人或者法院提供线索,法院再向公安机关等单位移送侦查,因此,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此类犯罪可能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并依法判断其是否涉嫌犯罪。破产管理人和法院虽然在调查手段、方法上不像侦查机关那样完备,难以完成整个犯罪构成事实及证据的收集。但前期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十分重要,否则等待案件进入到侦查阶段,很可能会造成有关资料的难以取得,或者相关人员已经进行了串谋,致使案件难以查处。因此,破产管理人、法院在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搜集证据时,应当细致、全面。

四、结语

通过对虚假破产行为认定的研析,以及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常用手段进行救济的裁判要旨总结,可以看出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进行维权时,需要面对更为复杂的执行程序,更甚至需要运用刑事控告证据识别、搜集等专业知识。因此,在执行程序面临困境时,或者债务人刚刚进入到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应当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程序能够更快破局,一旦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到破产财产分配阶段,债权人是十分被动的,此时即便追究了债务人的刑事责任,其损失的追回也会变得更加艰难。

参考文献:

[1]参见张军:《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九版)上》,2016年06月01日版。

[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

本文作者:

程晓璐,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程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与代理,主办了一系列重大、复杂、有影响力的经济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及刑民交叉案件,并为多家国企和民营企业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项服务。

田薇,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助理;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建工等领域的民商事、刑民交叉案件,企业合规业务,参与办理多起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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