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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企业清算申报】财务人员注意了!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全过程实务:预付申报!

时间:2023-02-27 08:50: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以下简称第57号公告)的总分公司属于总分纳税企业,应适用《统一计算、等级管理、现场预缴款、总结、财政调整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本法。

上述管理方法既适用于年度汇算清缴,也适用于季度(月)预缴,为了让大家理解,今天以完整的事例探讨总公司和分公司在预缴阶段如何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

案例背景

甲方公司是商业零售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总公司是管理机构,没有经营业务,下属两家分公司分别位于上海市和天津市,均符合57日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总分公司所得税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适用所得税率为25%。

总公司要做的事

第一步:甲公司应总结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的进口成本,并填写甲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预缴申报表主表》)的相应一栏。

假设2017年第一季度上海分公司的实际利润额为300万韩元(收益1000万韩元、费用600万韩元、费用100万韩元)、天津分公司的实际利润额150万韩元(500万韩元、费用300万韩元、费用50万韩元)、甲公司总部发生费用。

从上表可以看出,甲公司虽然是空壳,但没有获得收入,但该机构所在的北京也分配了50%的应纳税额。

这个阶段的目标是企业汇总的应纳税额在总公司和两个分公司之间平均分配,称为一次分配。

甲公司分担的税金为50万韩元,北京高中为25万韩元,中央仓库为25万韩元,这是财政分配问题,企业不必太关注。

两家分公司共分配的50万韩元,甲公司将在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之间再分配一次,即第二次分配。

分公司之间分配的比例要考虑两个分公司的贡献。

第二阶段:根据第57号规定,分公司的分担比率是根据前一年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

假设2016年两家分公司的营业收入比率为60%: 40%(上海:北京),员工报酬和资产总额比率均为50%: 50%,那么上海分公司2017年的分担比率为0.6 0.35 0.5 0.35 0.5

注意:上述分担比率从2017年汇算清缴开始,必须保持小数点后10位。

上海分公司的分配所得税额为0.53550=26.75万韩元

天津分公司分配所得税额为0.46550=23.25万韩元

甲公司填写预付申报表附件《预缴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如下:

第三步:甲方公司在进行预缴申报时,不仅要提交《分配表》和《预缴申报表主表》,还要提交甲方公司本季度的财务报表(实际利润额)和两家分公司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分摊比率)。

第四步:甲公司进行先信通知后,必须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专用章附件《分配表》,并分别提交上海和天津分公司。

这个阶段很重要,否则总分公司都有风险。

分公司要做的事

第一步:子公司根据甲方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报告《分配表》,并向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先信通知。分公司只需要填写30行、32行、33行3行。

第二步:将分公司将收到的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预缴申报表主表》复印件连同子公司的《分配表》一起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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