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或备案后延期纳税有多种情形,其中之一是自然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产生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困难的,备案后,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与递延纳税不同的是,延期纳税并不改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推迟了纳税申报期限,而递延纳税,不仅改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相应的改变纳税申报期限。
如果纳税人已经备案延期纳税,但是,未按备案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追缴,从何时起计算滞纳金呢?
备案后,延迟的期限内,按规定无须加收滞纳金,备案期限满,仍然没有缴纳,相应的应当产生滞纳金。
假定李先生2023年1月以专利权作价投资新设某有限公司,产生应纳税额100万元,备案后,延期在五年内缴纳,2023年到2027年每年缴纳20万元,但李先生由于离婚导致财产损失缺钱,直到2028年依然没有缴纳,则后期有钱补缴税款时,应当自备案每年应缴税款期满次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上述情形是否适用征管法所明确的超过期限不予追征情形呢?显然不适用。追征期适用的是纳税人少缴税款但税务机关尚未发现,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形。而备案后延期属于已经申报、尚未缴纳的欠税,追缴欠税不存在期限问题,最多是由于某种原因,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而已。
参考:
《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阳澄湖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相税阳澄湖处〔2021〕S001号)
余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30104********3013)
我分局(所)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12月7日对你(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于2016年4月办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计划于2020年5月31日前缴纳所属期 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个人所得税256592880.00元。截止至2021年12月7日,你(单位)未缴纳个人所得税256592880.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所属期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6592880.00元限期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