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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修改声明】身份证上的姓名怎么办理变更

时间:2023-04-29 15:32: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第一种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

2.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

3.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的;

4.父母离婚、再婚,选取父母另一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姓氏的;

5.依法被收养,选取养父或养母姓氏的;

6.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书面申请、变更人与所选取姓氏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监护人为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一并提交其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声明和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失踪的,需提交死亡、失踪证明或声明。

第二种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名字:

1.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或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2.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以外字的;

3.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

4.父母离婚、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

5.有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正当充分理由。

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有关变更名字理由的书面申请、证明材料和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一并提交其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声明和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失踪的,需提交死亡、失踪证明或声明。

另外:

1.变更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一)变更姓名未满三年再次申报变更姓名登记的;

(二)申请变更姓名的人员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其他不具有正当充分变更理由的情形。

依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65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0条、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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