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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票申报流】重点稽查对象:往来款隐藏的六大税务风险点

时间:2023-04-29 00:08: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由于往来款不涉及损益,很多企业不重视往来款,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涉税风险点。年底即将到来,企业账上往来款是否一定要清理吗?不清理情况下会隐藏哪些税务风险?今天为大家总结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往来款隐藏的涉税风险点

1

隐瞒收入的税务风险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案例】L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是C公司关联方企业。L公司与C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签订赊销合同,合同约定100万元不含税的货款于2021年12月1日发货,C公司签字合同之日支付10%款项,剩余款项在2021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由于C公司逾期支付尾款,L公司也未向其开具发票,同时未将该笔收入在相应会计期间进行申报。2022年1月31日,L公司收到C公司是103万元货款,同时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期申报该笔收入。

【解析】“预收账款”确认收入交税,需要结合发生经济业务实际情况与时间节点判断:

1、一般行业情况:

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是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仍需要注意转入收入时点,如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L公司的这笔10%预收账款纳税义务时间不是2021年11月31日,而是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2021年12月31日,应该在2022年1月份按照规定申报该笔收入总额100万元。

2、特殊行业情况:

(1)建筑业、租赁业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确认纳税义务,应该在当月缴纳增值税。建筑业企业预收在异地款项才预缴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采用预售方式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到预收账款不产生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3%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同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确认企业所得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其他应付款同样也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主要体现在:

1、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如二级科目仍然客户核算或者标注特殊“暂借款”等,实在是欲盖弥彰,带来稽查风险。

2、原始凭证异常,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在车间生产产品过程中每月都要销售一部分废料、下脚料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经不起税务局稽查。

2

视同股东分红的税务风险

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税,很多企业为躲避分红不想缴纳个税,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大量关联方预付款走公账,长期未发生后续交易,这部分预付款项通过关联公司直接转移至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逃离。这种情况稍微进行深究或查询询问,就很容易发现异常。

【案例】L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吴小明于2020年1月向企业借款200万元,会计做账计入其他应收款,该笔款项股东至今未归还,并且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解析】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借款之日满一年后,股东吴小明仍未归还借款,视同股东分红按照20%补缴个税。建议企业年底清理往来款中发现股东借款,应提示股东及时在年底还款,股东后期需要借用资金再进行借款,从而降低税务风险。

3

借款利息的涉税风险

企业之间与企业同个人之间的借款,在实务中通常未计算利息,如若有计算利息,很难拿到借款方提供利息的发票,因此企业应特别关注“其他应付款”与“其他应收款”内外部借款,具体如下图标:

4

成本费用虚增的税务风险

成本费用入账应凭借发票与向对方约定款项的银行回单,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企业会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资金不能回流而挂在往来款项中,一段时间后采用现金冲销往来款或者将其转化为股东代为支付,二级科目调整至股东个人。

虽然这些做法隐蔽性增加,但国家金税四期的到来,对虚开发票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税务局会重点关注存货、往来、收入的比例关系,如果发现发票三流不一致等现象马上会让虚开发票的行为露出马脚,就会成为税务稽查重点对象。

5

被迫确认收入的税务风险

【案例】L公司存在一笔挂账3年以上的应付账款300万元,该笔账款为2018年L公司欠C公司的货款,C公司已于2021年1月因经营不善进行破产清算,L公司至今未做任何处理。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属于税法中所界定的其他收入中的一种特殊收入。

因此,L企业应该定期清理往来款项中的应付账款与其他应付款,将这笔应付款于2021年确认收入,并2021年申报企业所得税额,避免检查中被迫确认收入同时还需要计算罚款和滞纳金。

6

随意对冲往来的税务风险

【案例】L公司由于应收账款周转天数90天至120天,支付货款的周转天数比较短,公司账户资金不足,而采购环节主要以现金结算为主,2020年之前是通过财务负责人垫付资金支付货款,2020年之后通过股东代为支付供应商货款,因财务负责人与股东口头协议2020年之前垫付资金股东代公司偿还给财务负责人,会计未获取合同及其他入账原始凭证将往来款的对冲。

【解析】由于企业中往来款形成原因多样、复杂,很多往来科目会变成长期挂账科目,在未获取原始凭证不能将分属于不同主体的往来随意调整处理,如果未处理好,反而会使得隐藏问题迅速浮出水面,税务风险直接爆发。因此,L公司在未获取原始凭证进行账项调整处理。

结语

在核算之初就做好判断,准备资料(发票、合同、银行回单等),规范核算,并考虑未来的消化和处理,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对往来款进行详细分析核查,才能确保将往来科目核算的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往来款项存在着各种各样涉税的风险,稍出差池就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核对清查企业的往来款项,清理长期挂账或者不规范的入账发票和凭证,及时作纳税调整,确保往来核算不非正常累积,风险不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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