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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申报原因】我国药品申报的电子化进程

时间:2023-04-28 20:42:0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前言

2017年6月我国药监部门加入ICH,2018年6月又当选为ICH管委会成员。此后,药监部门对于ICH指导原则的贯彻一直处于稳步推进中。

我国药品申报资料文档结构先后经历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28号)》”附件、“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80号通告”等阶段。在加入ICH后,对于“ICH M2电子标准”的贯彻,即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的实施,势在必行。在申报资料的传输方式上,由传输介质从纸质形式过渡到电子形式,最终实现eCTD格式的电子网关提交,也是其发展的必然规律。

近年来,我国正在加快药品申报的电子化进程,让我们梳理一下法规脉络。

01电子提交的法规脉络

1.1 2008年5月7日,CDE发布“关于通过中心网站提交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电子文档的通知”

实施范围

1. 2007年10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评,且之前未进行过电子提交的注册申请;

2. 2007年10月1日之后已受理,但此前未进行过电子提交的注册申请。

提交形式

在CDE网站上传docx格式的文件

提交节点

本通知发布后,所有新受理的品种,及已受理未完成审评的品种

资料内容

质量标准、说明书、立题目的与依据、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与评价、药学/药理毒理/临床综述资料等

用途

便于审评,提交审评工作的效率

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28号)》发布后,CDE启动了过渡期品种的集中审评工作。为了提高审评效率,CDE发布了该通知。直至今日,注册人员仍在按照该通知的要求,电子提交相关的资料。该通知的发布打开了我国药品申报电子提交的开端。

1.2 2017年11月30日,国家局发布“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

该公告中提出: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在药审中心门户网站“申请人之窗”填写品种基本信息后,将登记资料以光盘形式提交至药审中心。

这是我国药监部门首次提出以光盘形式递交申报资料,并基于光盘资料进行受理和审评,适用范围是原料药、辅料和药包材。

1.3 2019年5月6日,CDE发布“关于提交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的通知”

实施范围

1)2017年12月1日之后由国家局集中受理的、药审中心在审的新药上市注册申请(NDA)、仿制药上市注册申请(ANDA)、涉及技术转让、相关指导原则规定的重大变更的补充申请、包含临床试验研究数据的补充申请

2)2017年9月8日之后由国家局集中受理的、药审中心在审的一致性评价注册申请

3)其他注册申请如有需要,将另行通知申请人。

提交形式

光盘

提交节点

纸质申报资料受理后10日内提交光盘

资料内容

1. 全套申报资料

2. 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发补通知函复印件(如有)

3. 现场检查所需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5)

4. 保证光盘资料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性的承诺书

用途

供现场检查、检验使用

根据该通知的要求,应在受理后10日内提交光盘,主要目的是方便现场检查和检验,而非用于受理或审查。光盘中还要求提交附件1-5的表单,而这些表单在ICH M4全面落地后,被囊括进入模块一文件中,作为我国区域化的资料。

本次通知中首次要求提交全套申报资料,传输方式由网站上传改为光盘提交,虽资料目的不是用于审评,但它是近年来我国药品申报电子化进程中的重要节点。

1.4 2020年4月30日,CDE发布“公开征求《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2年2月9日,CDE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化学原料药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实施范围

境内销售适用的原料药

提交形式

光盘

提交节点

受理时

资料内容

符合M4格式的全套申报资料

用途

用于受理及审评

“2017年第146号”公告中要求原辅包以光盘形式递交申报资料,本通知中的受理审查指南是对“2017年第146号”公告的落实。虽然至今尚未转正,但业界已经按照最新征求意见的受理审查指南,开展原料药的申报。

1.5 2022年1月29日,CDE发布“关于疫情期间调整受理工作方式及接收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实施范围

2022年2月7日起的药品新报申请、补充申请

(提交补充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不包括在内;按照《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的公告(2021年第119号)》提交注册申请的,不适用于本通知要求。)

提交形式

光盘

提交节点

首先提交申报资料光盘(PDF格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资料

资料内容

光盘中的资料内容要求,参见本通知附件1中的“药品注册申请电子文档结构”;

另外,还需要随光盘提交一份纸质承诺书(模板见本通知附件1中的“承诺书”)

用途

用于受理审查

为了控制日益增多的纸质资料邮包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CDE发布了该通知。虽然本次通告并非eCTD申报,但其首次提出了基于光盘资料进行受理审查的理念,也是我国药品申报电子化进程中的重要节点。

1.6 2022年11月30日,NMPA发布“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2022年第110号)”;2022年12月2日,CDE发布“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

实施范围

2023年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以及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

提交形式

光盘

提交节点

直接提交申报资料光盘(为经过电子签章处理的PDF,且启动OCR)

资料内容

资料内容要求,参见本通知附件2中的“药品注册申请电子文档结构”

用途

用于受理、审评和审批

2022年11月4日,NMPA发布了“关于药品注册申请实施电子申报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全面无纸化”的概念,引起了业内的巨大反响。此后,RA们几乎都在研究如何申请和使用单位电子签章和法人电子签章,以满足电子申报的需要。紧接着,2022年11月23日,CDE举办了“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线上培训”,目的是指导RA们如何进行电子申报,如何申领和使用电子签章。时隔一周,2022年11月30日,NMPA将以上征求意见稿转正,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的公告(2022年 第110号)”,但仅给出了框架意见,没有附实施细则。2天后,在2022年12月2日,CDE做出跟进,发布了“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电子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包括了实施细则。从征求意见到转正实施,仅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也可见国家局实施电子化申报的紧迫程度和决心所在。

需要注意的是:1)本次通告的发出,目的是实现“全面无纸化”,申请人无需在基于光盘受理后提交纸质资料,当然eCTD申报则更加无需提交纸质资料;2)如果2023年1月有项目申报的话,必须在此之前办理好单位电子签章和法人电子签章;3)所提交的光盘资料即为用于审评审批的依据,因此光学字符识别(OCR)功能必须启用;4)如果涉及核查、通用名核准、OTC适宜性审核,需要再单独准备一套光盘;临床试验数据库资料也需要再单独准备一套光盘;5)作为过渡期政策,在实施电子申报前已提交药品注册申请且已受理的,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等仍采用纸质申报资料形式进行递交;6)化学原料药的资料也按照本次通知的要求,由以前的docx格式到现在的PDF格式,且必须采用电子签章;7)邮寄光盘后,不再需要提前一天16:00之前给CDE邮箱发邮件,转为在申请人之窗填写邮寄信息。

02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提交的法规脉络

2.1 eCTD提交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征求意见稿

时间

文件名称

主要内容

2017.05.30

《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结构(征求意见稿)》、《化学仿制药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1.《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结构(征求意见稿)》中给出了申报资料的目录和框架;

2.《化学仿制药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模块二至模块五文件的技术要求,主要依据的是ICH的M4Q、M4S、M4E,并结合了国内“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80号通告”的要求。

2017.10.17

再次征求《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结构》和《化学仿制药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指导原则》意见

1. 再次征求意见的《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结构》中,细化了文件的粒度,调整了模块一中部分文件的内容;

2. 再次征求意见的《化学仿制药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指导原则》,与上一稿差别不大。

2019.03.01

公开征求《eCTD技术规范》和《eCTD验证标准》

附件中含eCTD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eCTD验证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0.09.21

再次公开征求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相关技术文件

附件中含eCTD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eCTD验证标准(征求意见稿)、eCTD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2.2 2021年9月30日,NMPA正式发布“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的公告(2021年第119号)”

实施范围

2021年12月29日起,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5.1类,以及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的上市许可申请,可按照eCTD进行申报

提交形式

光盘

提交节点

首先提交eCTD申报资料光盘,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资料

资料内容

光盘中为符合M4格式要求的全套申报资料

用途

用于受理及审评

对于纸质资料的要求

在eCTD注册申请新报资料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资料

在eCTD文档结构、技术规范、验证标准等多次征求意见后,NMPA终于在2021年9月3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的公告(2021年第119号)”,并很快在同年12月21日发布了eCTD验证软件及电子签章软件,以满足“2021年第119号公告”中实施日期(2021年12月29日)的需要。

然而,“2021年第119号公告”中的eCTD不是一个彻底的eCTD,主要体现在:1)提交范围仅包括“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5.1类,以及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的上市许可申请”,且并未强制执行;2)提交介质为光盘,而非网关至网关传输;3)在eCTD光盘资料受理后,仍需要提交纸质资料。

2022年11月23日,CDE在“ICH M8: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指导原则线上培训”中提到:目前已有少部分企业按照“2021年第119号公告”提交了eCTD资料,至于何时强制实施eCTD,要根据企业按照eCTD提交的响应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

从企业角度来说,如果采用eCTD申报,多数需要购买eCTD制作和发布的第三方服务,再加上eCTD并没有强制实施,因此目前积极性并不高。正如业内同行所说,如果CDE能对采用eCTD申报的企业一些优惠,如减少审评排队,那么企业采用eCTD申报的积极性也会大幅增加。

“2021年第119号公告”正式打开了我国eCTD实施的开端。

03总结

从以上电子化申报的法规脉络来看,我国药品申报的电子化正在稳步推进,并在近两年得以加速。一方面,NMPA于2017年6月加入ICH后,对于ICH指导原则的贯彻势在必行;另一方面,在当前疫情的影响下,CDE很多老师居家办公、企业的资料无法及时受理,也是近两年药品申报电子化进程加快的重要因素。药品申报电子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面的eCTD格式的电子网关提交,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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