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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产品申报】申报进口荔枝木,现场查验发现是圆盘豆木,会有什么后果?

时间:2023-04-27 11:29:4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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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荔枝木,现场查验发现是含羞草科圆盘豆属圆盘豆,有什么后果?

问:我们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具体包装材料申报为木质包装(有IPPC标识),但由于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疏忽,未办理IPPC标识,请问我们公司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构成违法,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贵司使用木质包装而未办理IPPC标识的,属于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处以罚款。

典型案例:2022年9月11日,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L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木制棺材和荔枝木木板。2022年9月15日,L海关 查验场现场关员按照查验指令对报关单XXXXX0221112100280实施目的地现场查验时,核查发现 木板货物实际重量为9060kg,与申报误差1380kg,重量异常。且经鉴定,送检木板树种为含羞 草科圆盘豆属圆盘豆,与申报内容“荔枝木”不符。以上行为有L海关人工查验记录、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委 托报关员黄某查问笔录、报关单、植物检疫证书、鉴定结论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前引案例涉及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问题。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当事人申报进口一批木制棺材和荔枝木木板,经现场海关查验发现货物实际重量为9060kg,与申报误差1380kg。并且,送检木板树种为含羞 草科圆盘豆属圆盘豆,与申报内容“荔枝木”不符,以上行为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综合上述,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L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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