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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申报承诺】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时间:2023-04-27 09:06: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消[2021]72号)文件精神,平顶山市消防救援支队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内容调整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一般程序方式办理。

1 修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

2 办理程序

告知承诺方式: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 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一般程序方式:

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一般程序办理仍使用原流程: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决定、送达。

3 办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平顶山市新华区清风路与福佑路交叉口西100米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窗口及各县区政务服务大厅消防窗口。(详见附件4)

4 特别提醒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所作出的承诺应当真实、合法、有效。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将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撤销许可,同时将撤销决定函告文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将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信用修复前,场所再次申请开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5 附件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程序使用).doc

附件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般程序使用).doc

附件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oc

附件4.《全市消防业务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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