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与操作指引
李耀辉
法庭犹如战场,律师必须知道何时进攻和何时退守,许多案子之所以胜利并不在莽撞进攻,而在于有策略的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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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1. 如何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
2. 常见问题及对策
3. 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4. 向出庭价格认定人员发问实例
5. 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质证实例
6. 写在最后
价格认定结论书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地位举足轻重,一旦案件涉及价格认定问题,往往该证据事关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它可以决定一个案子能否立案,能够影响一个案子的定性,定夺被告人是否出入罪,乃至量刑轻重。如此关键的证据,当前实践中却存在诸多不规范,价格认定人员水平层次不齐,操作随意性很大,价格认定过程和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本文将主要探讨以下问题,如何审查一份价格认定结论书?常见的问题是什么?如何应对?如何对价格认定人员发问?如何质证?
作者|李耀辉
如何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
笔者在《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及重新鉴定问题》一文中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准鉴定意见性质的“检验报告”,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笔者认为,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主要从以下内容方面进行审查:
(一)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价格认定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认证物品的来源、取得、保管、移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价格认定事项描述、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否由价格认证机构加盖公章并由价格人员签名、盖章(虽然最新《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对此不作要求,也应进行审查);
(五)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价格认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价格认定的依据是否正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采用参数是否合理;
(十)价格认定结论书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一)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常见问题及对策
1.一般价格认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价格鉴证人员的资质证书不随卷移送。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
2.侦查机关的委托书和相关的材料,尤其是涉案物品损失清单,也都不会主动附卷移送。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拟重新鉴定,需要辩护人申请调取。
某案物品损失清单
3.价格鉴定人员没有签名。虽然2016年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没有规定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名等规定。但辩护律师需要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4.无实物,没有照片。因各种原因导致涉案物品灭失的情况很普遍,对此有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有的价格认定机构根据被害人单方面的描述特征受理并作出结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涉案物品灭失,但存在照片、录像、现场勘查记录,物品特征能够清晰反映的,可以受理并作出结论;当事人本人对物品特征描述清晰,且与被告人的描述基本一致,可以认定;在无实物认定情况下,购买票据不是必要证据材料,价格认定机构也有可能受理认定;如果灭失物为非特定物,不影响价格认定;玉石、珍珠、黄金等无法通过肉眼辩护材质、纯度的灭失物,须提供香相关的检测凭证或其他书证,否则可能不予受理认定。
5.价格认定物品根本不存在。例如笔者办理某案,从某市某制造有限公司销售部调查了解到,该公司从未生产过价格认定物品20毫米*350毫米的高强度螺栓。
6.认定涉案物品来源不明。一般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会制作委托书和涉案物品损失清单,然而价格认定结论书涉及的认定标的超出了提出机关委托认定的涉案物品损失清单的范围,造成涉案物品来源不明,即无委托无鉴定。
7.价格认定的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对此可以参照国家发改委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审查运用。譬如,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协助并参加查验或者勘验。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提出机关通知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到场。价格认定标的类型复杂的,可以分类查验或者勘验;价格认定标的数量较大的,可以抽样查验或者勘验,等等。
8.未予考虑质量状况、新旧程度。根据《河北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对涉案资产价格进行鉴证。
9.无法确定价格认定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来源(产权状况)以及购置时间、地点、价格和质量状况等内容。这种情况下,价格认定机构作出价格结论依据不足,无法作出真实客观的价格结论。
10.价格认定人员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行为规范》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岗位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
价格认证中心及价格认定人员证书
根据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
笔者办理一案,申请价格认定人员出庭,出庭作证的一名价格鉴证师认可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名,而且出具价格认定需要至少两名价格鉴定人员的签名,由此得知,价格鉴证员不具有在《价格鉴定结论书》签名的资格,也就无权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其不符合第二项规定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第一,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后,一般侦查机关会将价格认定的结论告知嫌疑人,并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如对结论有异议,有权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嫌疑人如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在其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直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如果聘请律师的,可以通过律师代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第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可以阅卷,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审查。通过会见与当事人沟通、核实,确认是否提出异议,及早向检察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书。
第三,在审判阶段,申请重新鉴定一般有三种方法:其一,仔细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找到其硬伤所在,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其二,通过质证挖掘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足以推翻它的问题,致使法院不敢、不能采纳,倒逼法院主动启动重新鉴定。其三,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出庭作证,法院通知后,无理由拒不出庭的,该鉴定结论书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法院自然启动重新鉴定。
向出庭价格认定人员发问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鉴定管理决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提出了原则性要求。2012年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人出庭规则。另外,2012年刑诉法还确立了控辩双方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人员发问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类发问对象。
笔者亲办的失火案件,涉及到对受灾猪场的损失物品价格鉴定问题,辩护人对此持有异议,向法庭申请价格鉴定人员出庭,并获得法庭准许,实际到庭参与交叉询问的只有一名价格鉴定人员刘某,辩护人李耀辉对出庭证人进行交叉发问,根据庭审笔录整理至此,以飨读者。
李:你是从什么时候从事价格认证工作的?
刘:2008年开始。
李:关于价格鉴定资格证书时候取得的?
刘:资质证上有取得日期。
李:有效期到什么时候?
刘:没有期限
李:需要年检吗?
刘:需要。
李:你有没有年检考核?
刘:有。
李:你都接受过哪方面的业务培训?
刘:这个跟本案没有关系。
李:你直接回答问题就可以。
刘:我们在石家庄进行培训,具体日期记不清了。
李:邢某是鉴证员有没有资格在价格认证结论书上签名?
刘:有规定可以签字。
李:2003年415号发改文文件鉴证员只能在内部文件上签名,你知道吗?
刘:你说的不是我说的这个文件,具体文件名字记不清了,该文件是可以的,是一种过渡。
李:价格认证中心有多少名有资格证的价格认证师?
刘:干活的就我一个。
李:出具鉴定书需要几名鉴定人员签名?
刘:两名
李:你们价格认证中心的主任是谁?
刘:沈立志
李:他有资质吗?
刘:没有,他是法人。
李:你们做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谁委托的?
刘:消防大队
李:有没有委托书、委托损失明细?
刘:有
李:委托书、委托的损失明细在哪?
刘:在我的卷里。
李:你单位做出鉴定结论有没有向检察机关提供委托书、委托损失明细?
刘:提供结论书
李:委托机关委托你单位鉴定的委托书和相关资料在什么地方?
刘:在我的卷里。
李:在你开庭作证前有没有接到过调取证据通知?
刘:那都是涉密的东西,不能随身携带,可以调取。
李:你们鉴定时清楚鉴定目的吗?
刘:为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李:清楚价格认定的标的都是哪些物品吗?
刘:消防的委托,我们现场勘验。
李:你们什么时间进行的现场勘验?
刘:记不清了。
李:都谁到现场勘验了?
刘:鉴定人员是我和邢某,消防大队的人也去了,还有猪场的当事人。
李:你们所做的价格鉴定基准日是什么时候?
刘:以结论书为准。
李:价格鉴定结论书是2月18日做的,距离2月2日事发这么长时间,鉴定的标的有没有发生变化?
刘:我们询问过当事人和委托机关。
李:你们都采取了什么样的方法对现场勘验?
刘:有拍照,拍照的资料在我单位。
李:是不是对被烧物的所有物品进行了拍照?
刘:无实物的东西也就是烧没了的东西没有进行拍照。
李:对于烧没了的东西怎么进行鉴定的?
消防和当事人提供。
李:你有没有印象什么东西是烧没了?
刘:没有印象。
李:关于鉴定标的的猪的种类是怎么区分的?
刘:临产的是怀孕的,产子的是刚生完的,中猪是有重量的,小猪刚生下来的,仔猪是刚生的,现场有几个小猪。
李:猪的斤数是怎么来的?
刘:消防大队和当事人提供。
李:如果你们所做的鉴定所依据的是不真实的,那么该鉴定也是不真实的对吗?
刘:你可以问委托机关。
李:在现场是否看到了锅炉的型号等?
刘:没有,有外观尺寸,根据尺寸向商家询问的。
李:向哪个商家询问的?
刘:你可以到我单位进行查阅。
李:关于被烧的厂房,处理的被烧的猪,内墙粉刷这些费用跟案件有什么直接关系?
刘:这些鉴定师可以做的,什么关系你跟消防说。
李:这些是不是直接损失?
刘:跟消防说。
李:被烧厂房和内墙粉刷是不是重复计算?
刘:不是,被烧厂房不含内墙粉刷。
李:价格认证明细表是谁做的?
刘:我做的。
什么时间做的?
刘:当时做的
李:为什么之前没有提交而是后来起诉才提供?
刘:没有要求。
李:为什么做明细表,与价格认证结论有什么关系?
刘:这个就是结论的钱数。
李: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到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是吗?
刘:对。
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质证实例
本部分是节选自笔者亲办的一失火案件当中的质证意见。笔者认为L县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客观、不真实、违反法律程序,不具有鉴定资质,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本案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价格认定人员邢某是价格鉴证员,辩护人申请其出庭,其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出庭作证的刘某也认可价格鉴证员无权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签名,而且出具价格鉴定需要至少两名价格鉴定人员的签名,由此得知,价格鉴证员不具有在《价格鉴定结论书》签名的资格,也就无权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其不符合第二项规定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因此仅凭这一点,《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价格认定委托人L县消防大队出具了《说明》称火灾发生后,物价部门对现场财产损失进行统计,具体如何统计不确定,言外之意,作为委托人的消防大队没有进行统计,对鉴定标的情况不清楚,导致送检材料来源不明,出庭作证的消防大队的谢飞当庭陈述,对现场损失物品统计了,但与消防大队出具的《说明》不符,且消防大队也没有出具书面的损失物品清单等书面材料,价格认证中心的刘某当庭也说很多鉴定物品没有实物,只看见几头猪,那么如何统计的332头猪呢?刘某说是根据当事人说的,这已经渎职,违反鉴定程序了,仅这一点就足以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客观、不真实。根据《价格鉴定结论书》得知,L县价格认定中心在火灾后第十六天才进行了现场勘查,被鉴定的标的受到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因此其不符合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L县价格认证中心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书所明确列明的被烧物品进行价格认定,委托人保证送检材料客观真实,但是本案没有委托书,也没有委托机关制作的损失物品清单,消防大队根本就没有搜集这方面的证据,而实际由价格认定中心在无委托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无委托即无鉴定,出庭的价格鉴定人员刘某和消防大队谢飞都曾说拟鉴定的烧毁物品是听当事人说的或者申报的,口说无凭,可想而知水分多大,该《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民事案件赔偿的依据的,附带民事原告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却拿不出任何证据以证实物品损失情况,无法确认被害人说的真实性,完全不符合价格鉴定的要求。因此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六项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案卷没有办案机关委托价格鉴定的委托书,无法确定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来源(产权状况)以及购置时间、地点、价格和质量状况等内容,出庭的刘某说,对烧没了的东西由消防和当事人提供,消防出具《说明》说没有统计,当事人也无法提交证据,价格鉴定人员怎么鉴定的?辩护人当庭向鉴定人员刘某发问,在现场是否看到锅炉的型号,其回答说没有,有外观尺寸,根据尺寸向商家咨询,凭借外观尺寸就可以得出价格结论?
以上类似的问题涉及每一个标的,没有物品毁损的情况,特征,以及供价格鉴定必要的信息,价格鉴定机构作出价格结论依据不足,无法作出真实客观的价格结论。
(二)《价格鉴定结论书》存在保留性条款,法庭认定证据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1.提到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本案委托方L县消防大队没有统计涉案烧毁物品,没有提供资料(卷中无),谈何客观真实?出庭的价格鉴定人员也承认其在无实物的情况下做出的鉴定,仅是靠当事人单方面地说,不具有真实性,而且没有提供资料,价格鉴定中心不可能做出客观、真实的结论。
2.认定基准日实物状况以委托方认定的为准,委托方都没有进行实物统计,怎么以委托方的为准?
3.最后提到上述条件发生变化认定结论会失效或者部分失效,由此得知上述第一点、第二点足以能够影响到价格鉴定结论效力,本案在这些条件都不具备情况下,是否可以得出本价格鉴定结论无效,辩护人认为答案是确定的。
《价格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本结论仅作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三)其他问题
一、合法性有异议:1.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检材来源不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撤回起诉补充的证据L县消防大队作出的《说明》得知侦查机关没有对损失物品进行统计,L县物价局出具的被烧物品明细表所列的32项物品来源不明,无法确定其与案件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比如《关于黄土营育达源养猪场被烧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所列的电镐、洗衣机、产床、暖气片等等案卷中没有反映反而出现在价格鉴定结论中,因此该鉴定结论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六项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L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书所指被烧物品进行价格认定,但是委托书没有,在案也没有委托机关制作的损失物品清单,反而委托机关消防大队出具《说明》称具体统计由物价部门做的,自己不确定如何统计,价格认证中心只能就委托机关委托的与案件有关联的损失物品进行鉴定,而不能主动鉴定。
二、检察院撤回起诉后,补充一份《关于黄土营育达源养猪场被烧物品的价格认定明细表》,该明细表不是委托机关提供的,而是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制作的,也就是没有委托,不依靠委托机关提供真实的材料,价格认证中心很任性地做了认定,该《明细表》没有载明具体物品的型号、厂家、使用年限等,在无法确定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来源(产权状况)以及购置时间、地点、价格和质量状况等内容的情况下,价格鉴定机构作出价格结论依据不足,无法作出真实客观的价格结论。
三、关于烧损的猪
1.被害人李某2016年2月2日笔录称猪圈有三百左右头猪,有四十头母猪,一百多斤的有60多头,剩下都是30多斤,还有产床,首先这与消防中队战士王昊所述“地面留有七八十头猪”出入很大,不一致,其次被害人陈述的具体情况与价格认证中心明细表记载明显不一致。
2.既然价格认证中心刘某说自己去现场了,也拍照了,那么300多头死猪的照片为什么不提供?价格认证中心又是依据什么作出的鉴定,其《明细表》统计的猪的头数,斤两又来源何处,这么多疑问都无法解决,价格认证中心就想当然的作出了结论,很显然结论难以准确。
3.死猪没有无害化处置证据支持,无法证实死猪300余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对于烧死的猪要做无害化处理,对于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系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被害人对于300多头死猪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300头死猪怎么运输的?具体如何处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写在最后
笔者曾办理一件破坏生产经营案件,其他被告人律师让其家属转告我的当事人家属说,让你的律师别折腾了,不要提出价格重新鉴定申请,会耽误时间,折腾来折腾去,没有什么意义,搞得大家都不好过。
怕折腾的,是视鉴定意见为王,走过场不穷尽法律的;想折腾的,抓住了案件死穴,希望最大程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前者是固步自封,后者是激流勇进。其实,无论价格重新鉴定最终结果如何,没有达到公平、客观、真实的状态,折腾一下,还是有好处的。
笔者经过会见、阅卷、走访调查后,认为在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水分很大,决定向法院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接受申请先后联系了两家鉴定机构,但不知什么原因这两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后又联系了市物价局的价格认证中心,该价格认证中心以不服价格鉴定意见需要在接收到十五日之内向委托机关提出复核为由也拒绝了。
我电话联系市物价局询问具体原因,了解到原委托机关和当事人需要提请复核才受理,且基本上不接受法院的委托。我又通过检察院的同学联系一家北京价格评估公司,专程到该公司论证这个案件的价格鉴定结论。
本案存在诸多价格认定标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存在人为扩大损失现象,价格认定程序违法、瑕疵,价格认定机构仅凭公安机关的委托资料进行审查,未进行现场、实物勘察,而且在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产地、使用状况缺失,残值、折旧不分情况下很随意地作出了价格评估结论,这不仅结论不客观、不真实,还难以作为定案根据。
法庭犹如战场,律师必须知道何时进攻和何时退守,许多案子之所以胜利并不在莽撞进攻,而在于有策略的撤退。在法院难以开庭前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我采取协商辩护策略,与当事人沟通后,先选择放弃重新鉴定,转而依法申请三位价格认定人员出庭接受盘问,结果申请很顺利便获得了法院的准许,并通知了价格认定人员出庭。
遗憾的是,开庭当天三位价格认定人员无故未到庭,出庭检察官拿出一份前一天写好的情况说明,代替出庭,笔者恳请合议庭排除该价格认定结论书,其实仅凭这一点就能推翻在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法院对此略显保守。笔者认为,将价格认定标的调查清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制作了千字的质证意见,以各个击破价格认定结论书,倒逼法院推翻不予采纳,这是最好的策略。
结果一切尽在我的掌握之中,在庭审中,对价格鉴定及其价格认定标的各个击破,庭后又与法官不断的沟通,最终法院决定该价格认定结论书不作为定案根据,将重新评估,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近万元的鉴定费,而且案件又能顺着我们的辩护思路推动下去。
最后,法院又找到市物价局重新作价格评估,但市物价局以涉案物品灭失为由没有受理,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二次开庭后,最终法院经合议仅部分采纳了鉴定结论,认定了106648元的损失,其余297775元的损失未予认定。
“鉴定为王”的时代已过,刑诉法已将鉴定结论换了一种新的身份鉴定意见,刺破面纱后其实就是“特殊证人证言”。这里举几个笔者办理的成功案例,亲办的渎职案之玩忽职守罪,申请鉴定人出庭,经询问真相大白,推翻了复测鉴定意见才釜底抽薪般无罪;亲办的破坏生产经营案,对价格鉴定及其检材各个击破,庭后法院决定价格鉴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将重新评估;亲办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价格鉴定结论标的是360米,及时提出法律意见,补充侦查作出侦查实验后起诉书认定190.66米,这时已经推翻了鉴定意见,法院认定168.55米,最终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几年前亲办的故意毁坏财物案,委托鉴定资料造假,完成了定罪后的“实报实销”。
鉴定意见不仅不必然是证据之王,事实上恰恰可以成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有效武器,借力打力,以取得成功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