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
二、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三、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有哪些途径申报?
答:1、网上申报: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中进行申报。
2、柜面申报:携带U盘至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数据。
四、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人数以什么为准?
答:各缴费单位申报人数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准。2023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五、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回盘需要哪些材料?
答:1.网上申报: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完成申报缴费工资回盘工作,并将《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上传至材料列表。
2.柜面申报:拷有申报文件的U盘、《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并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六、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是指的什么?
答: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不足12个月折算成12个月的工资收入填报,填报金额以元为单位取整数。
例1:王某2022年全年都在岗,全年工资收入为120000元,需要填写的年度工资总额为120000元。
例2:孙某2022年11月入职,11月工资为5000元,12月工资为6000元,年度工资总额需要用(5000+6000)/2×12=66000,以66000元填写。
七、如果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有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或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按实填写还是填写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即可?
答: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准确地申报职工2022年度全年工资收入总额。
八、用人单位可以多次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吗?
答:同一结算期内可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已启用年度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数据即行锁定。请广大缴费单位在月度结算期关闭前及时核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情况。
九、《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中的“缴费工资总额”填报有什么要求?
答:“缴费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本次申报的2022年度工资总额,也就是《缴费基数核定表》中个人年度工资总额的汇总数。单位按险种、申报人数分别填报。
十、《基数核定表》中已离职人员和已退休的人员能删除吗?
答: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表格只能修改填写年度工资总额,其他内容无法修改。表格中如有已离职人员和已退休的人员,按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统计申报,不影响申报结算信息。
十一、需要上传哪些资料?
答:1、点击“选择文件”,按要求上传填写完整的《基数核定表》电子表格(xlsx 工作表)。
2、在“材料列表”中按要求上传填写完整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即经单位公示或工会(职代会)盖章或职工签字等形式确认的《基数核定表》,支持的格式为jpg、pdf、png。
3、在“材料列表”中按要求上传填写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支持的格式为jpg、pdf、png。
上述资料均需上传,点击“确认提交”系统提示“业务办理成功”则表示单位已完成本年度基数申报工作。
十二、用人单位网上申报完成后发现数据填报有误怎么办?
答:单位申报后可在省人社网办服务大厅“单位中心”——“单位办件”中查询完成情况,如发现数据填报有误,同一月度结算期内可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已启用年度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数据即行锁定不可调整。请广大用人单位及时核对申报情况,确保申报工作的规范性与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十三、用人单位通过“缴费基数调整(上调)”模块调整缴费基数,是否还需要进行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答:“缴费基数调整(上调)”模块,主要用于平时对部分职工调整缴费基数。而此次年度基数申报单位需通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申报,该模块是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唯一通道。如通过“缴费基数调整(上调)”功能申报年度基数的,会被视为未申报,请用人单位及时通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重新上传申报。
十四、基数申报后,什么时间启用新基数?
答:1.用人单位在2023年1月11日至2月6日期间完成基数申报的,将于2月份启用新基数,并按照新基数对1月份直接进行差额调整,补缴差额部分不收滞纳金;
2.在2月份结算后至3月6日期间完成基数申报的,将于3月7日启用新基数,并按照新基数对1月份、2月份直接进行差额调整,补缴差额部分不收滞纳金。
十五、1月份发现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已按新的缴费基数下限调整,是否还需申报?
答:根据《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因此无论单位是否申报,2023年1月起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4494元系统自动调整到下限,并非表示您单位已完成申报工作,单位仍需按要求进行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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