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西安市发出的首份“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沈某和被告曹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雁塔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本案承办法官童晶晶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对对方财产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尤其在一方掌握经济主导权的家庭中,可能出现掌握主导权的一方隐藏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而弱势一方无法知悉真实情况的情形,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有效地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不仅有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避免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强势一方作出虚假陈述,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当事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有利于保障相对弱势的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同时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作用。
法官说法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根据告知书事项,当事人需申报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不动产等。若故意隐匿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伪造债权债务的,法院将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如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也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雁塔法院不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时发布《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使得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响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