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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重整申报】破产重整中如何申报认定债权

时间:2023-04-26 15:11: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的申报和认定是比较关键的环节,本文就其中需要关注的部分内容进行浅析,欢迎大家一同探讨。

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问题一: 什么时间申报?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债权人需要注意法院破产重整受理公告中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那么法院破产重整受理公告可以在哪里找到呢?一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查找(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因此,一般的破产重整受理公告会发布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二是《人民法院报》及其官网(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10/17/node_9.htm);三是破产重整企业所在地有影响力的报纸或电视等媒体;四是破产重整企业管理人公众号——在新媒体已经比较发达的今天,很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破产重整企业管理人会开设管理人公众号,发布企业破产重整相关信息,债权人能够通过公众号方便快捷地查看信息。

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会有什么后果呢?有的债权人想当然地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想法,认为无论是否申报,债务人欠自己的债务都肯定是要还的。这种想法是需要纠正的。逾期未申报债权,不一定就完全得不到受偿,但是会丧失后续参加债权人会议权、表决权、异议权等权利。即使在财产分配完成前补充申报债权,对于已经分配的财产,也不能再对逾期申报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因此,作为债权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问题二:向谁申报

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时,会同时指定破产重整管理人。管理人接下来会开展与债务人破产重整有关的工作,包括接收债权申报资料、进行债权认定、召开债权人会议、提出破产重整计划等,直至破产重整程序结束。因此,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问题三:怎么申报

债权人需要关注管理人发布的债权申报通知,管理人会在其中对申报债权的流程、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特别是对于债权人数量较多,债权类型比较复杂的破产重整企业,管理人一般会发布固定格式的申报表格供债权人填写,一方面便于债权人根据表格所需信息准备资料,另一方面也方便后续债权的分类和认定。对于有明确联系方式的债权人,管理人一般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债权人注意查看申报通知。但如果管理人找不到债权人的联系方式,那么就只能采取在办公地点粘贴、在媒体公告、在公众号发布等方式发布债权申报通知。

一般而言,债权申报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一是债权申报表格。该表是债权信息的汇总,包括债权人名称、申报时间、申报金额、金额构成、发生事实、有无担保、是否经过诉讼、是否经过执行、代理人信息、提供证明材料等内容。

在该表进行信息汇总的基础上,如果申报金额中包括利息、违约金、诉讼费、资金占用费等,还需要对这些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详细说明。

二是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债权人为法人,证明材料应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如债权人为自然人,证明材料一般为身份证。

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自然人本人亲自办理债权申报,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是债权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及保证信息真实的承诺书。

上述资料均应在对应的位置加盖印章或者签字捺印。

四是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合同、欠条、借条、对账单、收据、发货记录、支付证明等。

有担保的债权还应提供担保的证明,如担保合同、抵押登记等,对于已经诉讼或执行的债权,还需提供有效法律文书。

总之,在债权申报阶段,为有效地主张自身权益,债权人应尽可能地提供能证明债权真实有效的材料。

在债权申报环节,还有两个小提示,一是债权债务的连带问题。连带债权人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任一债权人代表其它债权人进行申报;连带债务人如果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可以对清偿的部分进行申报,也可以对为了可能产生的或有债务进行申报,但是如果受偿的债权人已经就此部分申报,那么连带债务人就不能再申报,否则会造成同一笔债权的重复申报。

二是职工债权不需要申报。债务人欠付职工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助、补偿金等债权,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后公示。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理人如何认定债权

根据《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收到材料后的登记造册,先进行 “形式审查”,即核对债权人是否完整填写申报表格,是否按要求内容提交申报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合同、协议、收付凭证、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在本阶段,管理人将债权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汇总,编制债权申报登记册,直观反映关键信息,特别是对债权的认定数额、认定依据等信息进行列示和说明,以便后续进行进一步的实质核对、审查。

第二阶段是债权的“实质审查”阶段。在本阶段,管理人可先预先制定审查规则,以保护破产重整程序公平,认定尺度相对统一。在此规则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对债权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以下几方面审查,明确所申报债权是否具有依据:

一是债权人申报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是否有对应的账务往来记录、发票、收据、结算单、合同、协议等材料进行证明,以及上述材料是否与债务人的记账凭证和其它已有材料相印证。

二是债权的计算。在核实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进行计算。对于涉及利息的债权,需要关注利率计算是否符合新旧法律法规对利息上限的规定,及不同时段LPR的变化;对于涉及违约金的债权,需要关注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债权人申报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三是对于复杂、疑难的债权,可以向破产重整企业原主要负责人了解债权发生经过,并查看债务人历史财务凭证进行核对,必要时请注册会计师就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调查。

管理人按照上述内容审查完毕债权申报信息后,就要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可以根据破产重整企业的具体情况,将债权人按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如房地产企业可以分为职工债权类、民间借贷类、金融机构借贷类、税款类、拆迁类、工程款类等。

债权表编制完毕后,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作者简介

荣艺源

职务: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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