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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奖励申报】*** 次数:9999999 已用完,请联系开发者***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5 13:02: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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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

印发《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公布了《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

该办法在《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

(临政办发〔2015〕37号)的基础上,

扩大了奖励范围、完善了申报条件

加强了联合惩戒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激励创新,强化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专利奖励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临沂市专利奖励包括中国专利奖奖励、山东省专利奖奖励、临沂市专利奖。

第四条 中国专利奖奖励是市政府对临沂市内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给予每项最高5万元奖励。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中国专利奖的获奖结果审核确认授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山东省专利奖奖励是市政府对临沂市内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的奖励。获得山东省专利特别奖的,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专利一等奖的,给予每项最高5万元奖励。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山东省专利奖的获奖结果审核确认授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临沂市专利奖设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临沂市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临沂市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届授予重大专利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40项,各奖项总数不超过57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70%。

获得临沂市专利奖重大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临沂市专利奖励标准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临沂市专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奖励。

第八条 临沂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对保护成效突出的专利项目,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临沂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临沂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申报临沂市专利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是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为国内有效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申报专利已经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四)申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专利授权文本质量高,专利布局严密。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采取维权措施,或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

(五)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专利权共有的,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或者临沂市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报临沂市专利奖,应当填写《临沂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措施说明,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专利授权文本,专利布局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维权取得显著成效的证明材料或者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的证明材料;

(七)有助于评价专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临沂市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下列单位可以推荐参评项目:

(一)各县区专利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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