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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取消 参评资格:
(一)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或者临沂市 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 设计人纠纷;
(三)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报临沂市专利奖,应当填写《临沂市专利奖 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 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措施说明,专利项目实施所 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五)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专利授权文本, 专利布局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维权取得显著成 效的证明材料或者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的证明材 料;
(七)有助于评价专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临沂市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 方式。下列单位可以推荐参评项目:
(一)各县区专利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临沂市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四)中央、省驻临单位;
(五)市级相关行业协会。
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可以自荐参评项目,自荐范围由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和调整。
推荐单位应当对临沂市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再审,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组。
(一)初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分组结果组织各专业 评审组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形成初评结果报评审委 员会。
(二)终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 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市政府专利 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评 审工作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委员 会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提出处 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 方和推荐方。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由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将拟奖励 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 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获奖临沂市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 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其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参与临沂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 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或者个人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取临沂市专利奖的,市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奖励,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对参评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与专利 权人串通,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明知或应知专利权人弄 虚作假,协助专利权人骗取临沂市专利奖,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工作人员由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8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