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政策规定:构成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申请,编造相关虚假资料等行为。
因此,在司法判决中,虚假纳税申报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出于故意,如若行政机关未举证证实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不应当依法认定虚假纳税申报行政违法行为成立。
财合税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内蒙古某房地产公司收到一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为该公司虽然按照税务局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于2019年4月18日前将2018年以前的应纳税收入按照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4月至11月进行了补充申报,但经检查,认定其补充申报的部分税种、税款所属期明显错误,属虚假申报行为。
其中,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少缴纳营业税4,958,176.10元,增值税849,122.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6,510.91元的行为,拟定性为偷税,并对五年内偷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共计3,023,905.76元。
该公司对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遂委托财合税专家平台专业团队介入,代理其应对与税务机关的涉税争议。
财合税平台专家拆解应对策略
财合税专业团队介入后与企业法人、股东、财务进行沟通交流后发现,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系挂靠开发项目,在挂靠开发期间其公司已经将该项目所涉及的税金以另一处房产做抵押借款交由被挂靠企业缴纳税款,且2016年签署的抵押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该笔借款系专款专用,用于交由被挂靠企业缴纳税款,且不得摞作他用。在此背景下,房地产公司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不应对其少缴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
此外,所谓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通过伪装、欺骗、隐瞒手段进行不真实的申报。稽查局并没有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纳税申报表采用了“伪装、欺骗、隐瞒手段”。
房地产公司在收到税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立即安排财务人员对2018年以前的应税收入按照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4月至11月进行补充申报。但由于税务机关并未具体告知哪些税种申报错误,税款所属期应当属于什么时候等,未对房地产公司政策理解错误进行指导和纠正,导致房地产公司无法准确将所涉及各税种如数缴纳。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明确指出:“对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稽查局忽视了房地产公司纳税申报过程中的申报错误系政策理解有误导致,将该公司的申报错误认定为虚假申报,并对其行为拟定性为偷税事实认定错误。
财合税专家团队认为将纳税申报不实不加区别地等同于虚假申报以偷税论处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机械的片面的。
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当是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采取了欺骗、隐瞒等虚假手段的偷税行为,仅有申报不实行为能否构成偷税,应该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不能将该行为同案件其他事实和证据割裂开来看。
基于上述事实,财合税专家团队整理出系列证据资料和听证答辩意见,希望在听证环节能够维护该房地产公司的权利,避免涉税案件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目前该案件已经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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