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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虚假申报】虚假申报捏造证券市场主犯,被罚2450万韩元

时间:2023-03-12 05:04: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法庭实况现场。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图

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0年3月30日上午通过网上方式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和3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刑。

法院通过审理发现,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唐某甲以与唐某B、唐某丙某进行交易为目的,频繁申报、撤资或大量申报、撤资“华资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份。

在相关期间,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实施了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收入共计2580多万韩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账户组的违法收入2440多韩元,唐某乙控制账户组的违法收入140多万韩元。唐某丙明知唐某甲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但受到唐某甲的安排,多次从事相关股票交易。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病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某甲、唐某乙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丙病情节严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纵证券市长/市场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应被认定为主犯。唐、某乙和唐、某病兵在共同操纵证券市长/市场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鸡宗犯。

事件发生后,唐莫甲、唐莫乙、唐莫兵都可以主动去案件,事件发生后都如实陈述基本犯罪事实,因此法院认定,3名被告人都有自首的情节。唐某在审理期间揭发和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经过核实是真的,有立功的成果。唐某甲、唐某乙某、唐某丙某可以退还操纵证券市场的所有违法收入和全额罚款,在量刑时考虑。

综合上述情节和各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款人民币2450万韩元。判处唐某乙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款人民币150万韩元。判处唐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款人民币10万元。据法院称,该案是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因此唐某乙和唐某病原体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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