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有所创新,或对解决某个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得到市级有关单位好评,在本市产生一定影响的成果。
第十五条 哲学社科成果奖共设一等奖2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6项,优秀奖8项。获奖项目应经市政府批准。在报市政府批准前应予公示,公示期限10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成果,由评委会负责审查和裁决。
第十六条 对获奖的优秀成果,由市政府向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额5000元,二等奖奖金额3000元,三等奖奖金额1000元,优秀奖奖金额500元。奖金列入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出。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则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对作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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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艳云 华烨 沈彤彤
校对|臧奕冬 邓天伟
审核|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