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房屋出租人、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或雇主、就业流动人口的信息。第十二条带地区常住户口居住。
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居住登记,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来源:鄞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