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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办报方针】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19 07:59: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献突出的,可不受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农牧民职称。

其中,受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农村实用人才,国家级示范社主要负责人、“昆仑英才·乡村振兴人才”以及取得县级及以上劳动奖章(奖状)等与农牧业生产密切相关称号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入选“全国十佳农民”、省级各类重点人才工程、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农牧民职称评定应当按照本人申报、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审核推荐、乡(镇)政府实地考察并提出推荐意见、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择优推荐,按照评定权限,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农牧民申报评定职称,要按照评定条件,应实事求是、规范准确填写《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表》(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受奖项目等相关佐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相关材料如下:

个人近3年开展工作总结、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参与实施科研(技术推广)项目佐证材料、取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参加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训证明等资料。

第十四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同意推荐的,按要求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后上报乡(镇)政府。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应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对申报人员经营服务的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等进行实地考察,同意推荐的,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等进行复核,择优推荐。推荐人选名单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逐级上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按照评定权限,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我省职称评定委员会组成有关规定,做好评委会组建和评定工作。经评委会评定后,通过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异议期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批评定结果,颁发职称证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定有关规定,在申报、推荐、评定各阶段工作中,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评定专家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农牧民职称的,按照倒查追责有关规定,撤销其技术职称,并对有关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四章 待遇保障和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获得农牧民职称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人才库,对于具有职称的高素质农牧民优先纳入区域人才选拔计划,可优先聘任为省内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部门“特聘教师”,受聘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和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授课报酬。

(二)优先选派参加县级以上部门举办的各种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和有关学术活动。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昆仑英才·乡村振兴人才”计划享受一次性不高于5万元的人才支持经费;优先入选“头雁”计划等人才支持项目,按规定获相应经费支持;优先推荐参加技能大赛,入选“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项目,根据所获奖项等级,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四)领办的农牧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等组织在建设发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以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和农业生产,并获得农药、化肥等物资、资金及政策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获得农牧民职称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积极参加各类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三)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主动承担业务主管部门的科技试验、示范和推广任务;

(四)充分发挥一技之长,积极提出加快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建议,为当地领导部门当好参谋。

不履行以上义务的,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农牧民职称。

第二十二条 新型经营主体中有一定比例成员取得相应职称的,可作为优先认定各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称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农牧民职称与国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不能相互套改或转换,只在农业农村领域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9日。原《青海省农牧区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0月13日

《青海日报》(2022年10月26日 第8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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